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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管理及運用獎助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09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五條
    第二項獎勵之意旨,並鼓勵研發人員或團隊取得發明專利權或植物品
    種權,以促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運用效益,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金適用對象,為通過本會研發成果管理制度評鑑之機關(
    構)(以下簡稱獎助機構)及其相關人員。

三、本會或所屬機關補助、委託或出資(以下簡稱資助計畫)所產出之研
    發成果,依專利法取得發明專利權、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取得植物品
    種權或依畜牧法完成種畜禽新品種或新品系登記,且於取得權利或完
    成登記五年內推廣或運用者,本會核給發明人、育種者或其團隊研發
    成果獲證獎勵金每案新臺幣二萬元。
    前項獲證獎勵金之核給,其取得發明專利權或植物品種權申請國家(
    地區)超過一個者,仍以一案計算;且符合前項規定之案件,其申請
    以一次為限。
    獎助機構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彙整前一年度進行推廣或運用案件,函
    送本會申請。
    發明人、育種人或其團隊人員於獲證前離職者,自離職日起三年內,
    仍得給予獎勵。

四、資助計畫技術移轉且績效卓著之前二年度所進行技術移轉個案實際收
    入達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之研發人員或團隊,本會得頒發傑出技術移
    轉菁英獎。
    前項獎勵應由獎助機構於每年三月底前,向本會提出申請獎勵,並由
    本會擇優甄選至多五組,獲獎者各核給獎勵金新臺幣八萬元及獎狀乙
    紙。
    第一項獎勵審查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技術移轉案之收入(含已發生之授權金、衍生利益金等現金收入
         ):五十分。
    (二)技術移轉案所產生之產業效益:五十分。

五、獎助機構之權責人員或執行協助進行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且績效卓著
    者,本會得就前一年度績效擇優甄選至多五名頒發成果管理權責人員
    貢獻獎。
    前項獎勵應由獎助機構於每年三月底前,向本會提出申請獎勵,並由
    本會擇優甄選至多五名,獲獎者各核給獎勵金新臺幣五萬元及獎狀乙
    紙。
    第一項獎勵審查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協助或執行資助計畫產出之研發成果保護成效:二十五分。
    (二)協助研發成果進行技術移轉並獲推薦等事項:三十五分。
    (三)協助或執行資助計畫產出之研發成果運用及其產業效益之成效:
        二十五分。
    (四)辦理研發成果推廣活動:十五分。

六、獎助機構或本會所屬機關之權責單位執行科技計畫所產出研發成果成
    效優良者,得由本會甄選核給優質農業研發成果管理單位之獎勵。
    前項獎勵應由獎助機構或本會所屬機關就其前一年度執行研發成果成
    效優良者,於每年三月底前,向本會提出申請獎勵,並由本會擇優甄
    選至多五名,獲獎者頒發獎牌一座。
    第一項獎勵審查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執行資助計畫產出之研發成果保護成效:三十分。
    (二)執行資助計畫產出之研發成果運用成效及其產業效益:五十分。
    (三)辦理研發成果推廣活動:十分。
    (四)協助其他機關(構)進行研發成果管理與運用等事項:十分。

七、本會每年對獎助機構或本會所屬機關辦理研發成果推廣活動得予經費
    補助至多十案,每案以不逾新臺幣五十萬元為原則。
    前項研發成果推廣活動包括研發成果推廣相關說明會、研討會及人才
    培育等活動。
    獎助機構或本會所屬機關應於每年三月底及九月底前,備函檢具活動
    規劃書及相關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活動屬聯合辦理者,由主辦之獎
    助機構提出申請。本會得就活動目的、內容、預期效益、與研發成果
    推廣應用之影響性、過去成果或績效、經費合理性,予以審核。

八、已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學術研發成果管理與推廣作業要點規
    定獎勵或補助者,不得就同一申請案件向本會提出申請。

九、為審查第三點至第七點所定獎勵及補助事項,本會得邀請學者、專家
    參與。

十、本要點獎勵及補助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