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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發成果管理運用獎獎勵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9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農科字第1110053461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業科技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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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對管理及運用科學技術研
    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表現優良之管理單位或人員有效落
    實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於農產業運用,以促
    進研發成果運用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為獎勵管理單位及人員,依本要點擇優頒發研發成果管理運用獎
    ,其獎勵對象及事蹟如下:
 (一)優良管理人員組:執行或協助農業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工作三年
       以上,績效卓著。
 (二)優良管理單位組:前二年完成辦理相關農業技術移轉案件五件以
       上,且執行農業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績效卓著。
  前項管理單位,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
    用辦法第三條第四款所定之管理單位。


三、本要點之獎勵每二年辦理一次,研發成果之管理單位或管理人員,得
    於本會所定受理報名時間,填具報名表並檢附符合前點獎勵事蹟之證
    明文件,經管理單位向本會報名參加。
  前項文件不齊全,本會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者
    ,不予受理。


四、本會得邀集學者、專家依下列評選項目及配分進行評選,各組擇優至
    多五名,並由本會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牌:
(一)優良管理人員組:
    1、協助或執行資助計畫產出之研發成果保護成效:二十五分。
    2、協助研發成果進行技術移轉成效:三十五分。
    3、協助或執行資助計畫產出之研發成果運用及其產業效益之個人具
        體貢獻事蹟:四十分。
(二)優良管理單位組:
    1、執行資助計畫產出之研發成果保護成效:三十分。
    2、執行資助計畫產出之研發成果運用成效及其產業效益:三十分。
    3、研發成果管理制度運作執行成效:四十分。


五、本要點獎勵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