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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農業財團法人財務處理作業規範
民國 95 年 09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壹、總則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強化農業財團法人之財務管理
    及內部控制機制,特訂定本規範。


二、農業財團法人之財務處理,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範之規定
    辦理。
    農業財團法人已定有會計制度,經董事會通過報本會備查者,從其規
    定。但該規定不得違反本規範之規定。


三、農業財團法人之會計年度以曆年制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


四、農業財團法人之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在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
    者,俟決算時,應照權責發生制予以調整。
    會計報告參酌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


五、農業財團法人之財務會計,以新臺幣元為計算單位,如屬外幣應折合
    新臺幣元計算之。


     貳、會計報告及會計科目
六、會計報告應編製下列表冊(參考格式如附件一):
(一)資產負債表。
(二)收支餘絀表。
(三)現金流量表。
(四)淨值變動表。
(五)財產清冊。
    各農業財團法人得視實際需要編製其他內部報表。


七、農業財團法人之會計科目如下:
(一)內容應包括:
      1.會計科目設計原則(分類及編碼說明)。
      2.會計科目名稱、編號、說明。
(二)會計科目應分資產、負債、淨值、收入、支出五大類,詳細科目得
      參考附件二辦理,並視實際需要決定之。


     參、會計簿籍
八、會計簿籍分類如下(參考格式如附件三):
(一)記簿。
(二)總分類帳。
(三)財產登記簿。
(四)明細分類帳。
(五)其他簿籍。


     肆、會計憑證
九、會計憑證分類如下:
(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十、原始憑證包括:
(一)現金、票據、證券等之收付移轉單據。
(二)收據。
(三)員工薪給支給單據。
(四)出差旅費報告單。
(五)存款提款等憑據。
(六)發票、收據、契約、定貨單。
(七)財產毀損報廢表。
(八)支出證明單。
(九)法令、決議等可資證明各項會計事項發生經過之有關單據。
(十)其他書表憑證單據。
    前項各款原始憑證之格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由各該農業財團法
    人依事實需要設計。


十一、記帳憑證包括(參考格式如附件四):
  (一)收入傳票。
  (二)支出傳票。
  (三)轉帳傳票。


     伍、預算決算之編製
十二、農業財團法人應於年度開始前編製年度業務計畫及收支預算書(表
      )(參考格式如附件五),提請董事會決議通過,並於年度開始前
      二個月內報請本會備查。


十三、農業財團法人應於年度結束後編製當年度業務報告書及決算書(表
      ),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其有監察人者併附監察人之審核意見書,
      於年度終結後三個月內報本會備查。
      前項決算書(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現金流量表、
      淨值變動表及財產清冊。


     陸、財產管理
十四、本規範所稱財產係指投資與基金、固定資產、其他資產。


十五、本規範所稱財產管理係指財產之登記、增置、減少、處分及保管運
      用等有關處理程序事項。


十六、農業財團法人之投資與基金管理運用,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
      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


十七、農業財團法人不動產之購置、出售、轉讓或設定他項權利,應經董
      事會決議通過,並報本會核准後為之。


     柒、財務及會計處理
十八、農業財團法人應訂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前項會計事務處理程序含普通會計、出納會計、財物會計、成本(
      包括薪資)會計及其他特定會計之事務處理程序。


十九、普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包括:
  (一)一般會計事務之範圍與執行。
  (二)會計憑證之處理程序。其中應列明憑證製作、審核人員之工作內
        容及其責任。
  (三)會計簿籍之處理程序。其中應列明簿籍之記載、複核人員之工作
        內容及其責任。
  (四)會計報告之處理程序。
  (五)預決算編製處理程序。
  (六)會計檔案之處理保管程序。


二十、財物會計事務處理程序包括財物之取得、保管、處分等帳務處理程
      序。
      農業財團法人財務收入,以隨收隨存為原則。除零用金外,應存入
      金融機構,不得存放於其他公私企業或個人。
      前項零用金之金額及運用規則,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交財務人員保
      管,並作為零用金運用之依據。


二十一、農業財團法人收入應有正式收據之存根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有關書
        表、憑證、單據以供備查。提用存款時,應由農業財團法人董事
        長、執行長或其他相當職位者,以及財務會計人員於領款憑證上
        共同蓋章。


二十二、農業財團法人常設之辦事處、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
        ,其財務應由各該農業財團法人統收統支,不得另編年度收支預
        算、決算。


二十三、農業財團法人依其他法令設立之附屬作業組織,平日應單獨設帳
        並獨立作業。但於年度終了時,年度餘絀應列歸該法人收支統籌
        運用。


二十四、農業財團法人處理財務收支,不得有匿報或虛報情事,並得定期
        公告之。


二十五、農業財團法人財務之各種憑證、帳簿、表報等之檔案保管,除政
        府補助應依政府相關規定外,其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種會計簿籍及會計報告,應自決算報本會備查之日起至少保
          存十年。
    (二)各種憑證,除有關尚未了結之債權債務者外,應自決算報本會
          備查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二十六、會計事務處理程序,應以系統流程圖方式揭示各項處理步驟之性
        質和先後順序、職權劃分及文件之來源與分發,俾明瞭有關核准
        交易、記載交易、保管資產是否已有效予以控制。
        會計事務處理過程中,列明每一事項之負責單位、負責人員及經
        辦人員之工作分工內容及其明確之責任。


     捌、財務會計人員
二十七、本規範所稱財務人員,指辦理出納及財務管理之人員。
        本規範所稱會計人員,係辦理會計事務人員,其任免、交代、責
        任應有適當之處理程序。
        財務人員及會計人員應為專任。但於該農業財團法人編制不足時
        ,得由其他適當人員分別兼辦之。


二十八、農業財團法人之財務人員及會計人員依本規範規定處理各項財務
        事宜,並依規定期限編製有關表報。


     玖、內部審核
二十九、內部審核之內容應包含內部審核之性質、執行單位、範圍、種類
        、處理程序及責任。


三十、內部審核之執行應保持獨立性,其範圍、種類應不得牴觸相關法令
      規定。


三十一、訂定內部審核之處理程序時,應使其能達成下列功能:
    (一)確定交易之授權、核准、執行、記錄均有適當職務分工。
    (二)確定審核原始憑證具備之事項與手續,並核算其金額之正確性
          。
    (三)覆核及評估會計、財務及其他業務控制的合理性與適當性,並
          在合理的成本內提高各項工作之效益。
    (四)確定資產的記錄及保護程序,以免遭受損失。
    (五)防止錯誤、舞弊、不法會計程序及文書之發生。
    (六)建議會計制度執行時,各環節應行改進事項。


     拾、財務查核
三十二、農業財團法人應辦理財務查核,其設有監察人者,該項查核應由
        監察人為之,本會得視實際需要抽查之。
        前項查核分為定期查核及臨時查核。


     拾壹、附則
三十三、農業財團法人之財務處理採資訊系統者,得依系統設定格式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