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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財團法人財務處理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9 月 2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農輔字第1080022669A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農民輔導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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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則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強化農業財團法人之財務處理
    ,特訂定本規範。


二、農業財團法人之財務處理,除依本會審查農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
    督要點及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範之規定辦理。


三、農業財團法人之會計年度以曆年制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


四、農業財團法人之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在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
    者,俟決算時,應照權責發生制予以調整。
    會計報告參酌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


五、農業財團法人之財務會計,以新臺幣元為計算單位,如屬外幣應折合
    新臺幣元計算之。


貳、會計報告及會計科目
六、會計報告應編製下列表冊:
(一)資產負債表(如附件一之一)。
(二)收支餘絀表(如附件一之二)。
(三)現金流量表(如附件一之三)。
(四)淨值變動表(如附件一之四)。
(五)財產清冊(如附件一之五)。
    各農業財團法人得視實際需要編製其他內部報表。


七、農業財團法人之會計科目如下:
(一)內容應包括:
      1.會計科目設計原則(分類及編碼說明)。
      2.會計科目名稱、編號、說明。
(二)會計科目應分資產、負債、淨值、收入、支出五大類,詳細科目得
      參考附件二辦理,並視實際需要決定之。


參、會計簿籍
八、會計簿籍分類如下(參考格式如附件三):
(一)日記簿。
(二)總分類帳。
(三)財產登記簿。
(四)明細分類帳。
(五)其他簿籍。


肆、會計憑證
九、會計憑證分類如下:
(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十、原始憑證包括:
(一)現金、票據、證券等之收付移轉單據。
(二)收據。
(三)員工薪給支給單據。
(四)出差旅費報告單。
(五)存款提款等憑據。
(六)發票、收據、契約、訂貨單。
(七)財產毀損報廢表。
(八)支出證明單。
(九)法令、決議等可資證明各項會計事項發生經過之有關單據。
(十)其他書表憑證單據。
    前項各款原始憑證之格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由各該農業財團法
    人依事實需要設計。


十一、記帳憑證包括(參考格式如附件四):
  (一)收入傳票。
  (二)支出傳票。
  (三)轉帳傳票。


伍、預算決算之編製
十二、農業財團法人應於每年三月底前編製年度工作計畫(含會務、業務
      及財務)及經費預算書(參考格式如附件五),提請董事會決議通
      過。


十三、農業財團法人應於年度結束後編製當年度工作報告及決算書表、財
      產清冊,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其有監察人者併附監察人之審核意見
      書,於次年三月底前,連同前點之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書,報本會
      備查。但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得延至四月底前報本會備查。
      前項決算書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現金流量表及淨值
      變動表。


陸、財產管理
十四、本規範所稱財產係指投資與基金、固定資產、其他資產。


十五、本規範所稱財產管理係指財產之登記、增置、減少、處分及保管運
      用等有關處理程序事項。


十六、農業財團法人經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其管理使用應依本會審查農
      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十二點規定辦理。


十七、農業財團法人不動產之購買、處分或設定負擔,應依本會審查農業
      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十三點規定辦理。


柒、財務及會計處理
十八、農業財團法人應訂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前項會計事務處理程序含普通會計、出納會計、財物會計、成本(
      包括薪資)會計及其他特定會計之事務處理程序。


十九、普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包括:
  (一)一般會計事務之範圍與執行。
  (二)會計憑證之處理程序。其中應列明憑證製作、審核人員之工作內
        容及其責任。
  (三)會計簿籍之處理程序。其中應列明簿籍之記載、複核人員之工作
        內容及其責任。
  (四)會計報告之處理程序。
  (五)預決算編製處理程序。
  (六)會計檔案之處理保管程序。


二十、財物會計事務處理程序包括財物之取得、保管、處分等帳務處理程
      序。
      農業財團法人財務收入,以隨收隨存為原則。除零用金外,應存入
      金融機構,不得存放於其他公私企業或個人。
      前項零用金之金額及運用規則,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交財務人員保
      管,並作為零用金運用之依據。


二十一、農業財團法人收入應有正式收據之存根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有關書
        表、憑證、單據以供備查。提用存款時,應由農業財團法人董事
        長、執行長或其他相當職位者,以及財務會計人員於領款憑證上
        共同蓋章。


二十二、農業財團法人常設之辦事處、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
        ,其財務應由各該農業財團法人統收統支,不得另編年度收支預
        算、決算。


二十三、農業財團法人依其他法令設立之附屬作業組織,平日應單獨設帳
        並獨立作業。但於年度終了時,年度餘絀應列歸該法人收支統籌
        運用。


二十四、農業財團法人處理財務收支,不得有匿報或虛報情事,並得定期
        公告之。


二十五、農業財團法人財務之各項憑證、簿籍、報告之檔案保管,除政府
        補助應依政府相關規定外,其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自
          決算報本會備查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二)各項會計簿籍及會計報告,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自決
          算報本會備查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二十六、會計事務處理程序,得以系統流程圖方式揭示各項處理步驟之性
        質和先後順序、職權劃分及文件之來源與分發,俾明瞭有關核准
        交易、記載交易、保管資產是否已有效予以控制。
        會計事務處理過程中,列明每一事項之負責單位、負責人員及經
        辦人員之工作分工內容及其明確之責任。


捌、財務會計人員
二十七、本規範所稱財務人員,指辦理出納及財務管理之人員。
        本規範所稱會計人員,係辦理會計事務人員,其任免、交代、責
        任應有適當之處理程序。
        財務人員及會計人員應為專任。但於該農業財團法人編制不足時
        ,得由其他適當人員分別兼辦之。


二十八、農業財團法人之財務人員及會計人員依本規範規定處理各項財務
        事宜,並依規定期限編製有關表報。


玖、內部審核
二十九、內部審核之內容應包含內部審核之性質、執行單位、範圍、種類
        、處理程序及責任。


三十、內部審核之執行應保持獨立性,其範圍、種類應不得牴觸相關法令
      規定。


三十一、訂定內部審核之處理程序時,應使其能達成下列功能:
    (一)確定交易之授權、核准、執行、記錄均有適當職務分工。
    (二)確定審核原始憑證具備之事項與手續,並核算其金額之正確性
          。
    (三)覆核及評估會計、財務及其他業務控制的合理性與適當性,並
          在合理的成本內提高各項工作之效益。
    (四)確定資產的記錄及保護程序,以免遭受損失。
    (五)防止錯誤、舞弊、不法會計程序及文書之發生。
    (六)建議會計制度執行時,各環節應行改進事項。


拾、財務查核
三十二、農業財團法人應辦理財務查核,其設有監察人者,該項查核應由
        監察人為之,本會得視實際需要抽查之。
        前項查核分為定期查核及臨時查核。


拾壹、附則
三十三、農業財團法人之財務處理採資訊系統者,得依系統設定格式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