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依據水土保持法及山坡地保
育利用條例之規定,劃定直轄市以外山坡地範圍及其檢討變更,特訂
定本要點。
二、山坡地範圍劃定,係指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條第三款及山坡地保育利
用條例第三條,除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以外,經中
央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就合於下
列情形之一者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一)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者。
(二)標高未滿一百公尺,而其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者。
三、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以農委會為主辦機關;縣(市)政府、
鄉(鎮、市、區)公所為提報機關;內政部、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農委會林務局、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縣(市)政府地政單位及
地政事務所為協辦機關。
四、辦理山坡地範圍檢討作業時,除由鄉(鎮、市、區)公所及縣(市)
政府主動檢討提報外,並應公告公開受理土地所有權人、相關關係人
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建議書。
前項建議書應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提出,其內容應
包括下列各項:
(一)建議劃入或劃出地點(地段名稱)。
(二)範圍圖:使用五千分之一地形圖或像片基本圖標示其範圍。
(三)劃入或劃出之理由。
(四)建議人姓名、住址,如係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地址及其代表人
、負責人之姓名;建議機關名稱、地址及其代表人。
(五)山坡地範圍劃出區檢討表。
五、未劃入山坡地範圍之土地,經檢討符合本要點第二點規定者,得予劃
入山坡地範圍。
六、已劃定為山坡地範圍之土地,經檢討其自然形勢、保育、利用及經濟
發展之需要,得將符合下列各項規定者,劃出山坡地範圍:
(一)平均坡度未滿百分之五者。
(二)未在崩塌地、土石流危險溪流影響範圍內、區內未曾佈設土石災害
防治工程設施且未位於有洪患之虞之坑谷低漥區者。
(三)其鄰接特定水土保持區、陡坡區已依下列標準退縮者,但退縮區不
得劃出山坡地範圍:
1.與特定水土保持區臨接者,應自境界線退縮三十公尺以上。
2.劃出區鄰接土地之自然坡度滿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應自境界線退
縮如表一規定之距離。
陡坡區含二種以上坡度時,其應退縮距離應依表二公式計算之。
劃出區與陡坡區間存在無須退縮之緩坡區時,應退縮距離得扣除
該緩坡區之寬度;其應退縮之最小距離得含無須退縮之緩坡區寬
度。
(四)劃出區之連續聚集面積須大於十公頃,且其寬度不得小於二百公尺
。惟其臨接平地或濱海地區者,不在此限。
七、辦理山坡地範圍檢討作業時,應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農林航空
測量所出版之最新版五千分之一像片基本圖註記道路、河川、土地利
用等之等高線膠片圖為作業基圖。
八、坡度分析應利用作業基圖上之等高線疏密度以坵塊法及等高線法求得
之坡度分布圖為研判之依據,其方法如下:
(一)坵塊法
1.在五千分之一像片基本圖上,以邊長八十公尺劃平行於座標方格
線之方格,以表三公式求其平均坡度;公式中n值與S值之關係
如表四。
2.參照作業基圖上等高線疏密度之分布情形,定其劃出區之天然地
形境界線。
(二)等高線法
1.坡度以相鄰等高線之高差及其垂直線之水平距離計算求得,其公
式如表五。
2.在五千分之一像片基本圖上,相鄰等高線間距已定為五公尺,其
垂直線之水平距離與坡度之關係如表六。
九、劃出區之坡度分布及環境狀況應經現場勘驗確認。劃出區與陡坡區鄰
接時,應以實際坡度及其邊坡穩定狀況作為作業基準,以確保環境安
全。
十、劃出區範圍經檢討確定後,應將其境界線套繪在地籍圖上,而以所得
地籍圖邊界為劃出區定案境界線。
劃出區範圍與地籍邊界不相一致時,其處理原則如下:
(一)劃出區範圍與地籍邊界略有出入時,在非退縮區以地籍邊界為劃出
區定案邊界;在退縮區以退縮區內界為定案邊界。
(二)劃出區與地籍邊界大有出入時,以劃出區範圍為定案範圍。
十一、山坡地範圍劃出區檢討作業,應填具「山坡地範圍劃出區檢討表」
(格式如表七),連同相關資料圖一併提出。
十二、職責分工
(一)農委會
1.複審及會勘縣(市)政府提報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案件
。
2.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案件陳報行政院核定後據以公告。
3.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等核定公告案件函轉縣(市)政府
公開展示。
4.山坡地範圍劃入、劃出相關法令及技術釋示。
5.山坡地範圍查詢疑義案件答復處理。
(二)縣(市)政府
1.提報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案件。
2.初審鄉(鎮、市、區)公所提報之山坡地範圍檢討變更案件及
核轉。
3.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修正及異議案件處理。
4.行政院核定後農委會公告之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圖說資
料保管並提供閱覽,以及範圍查詢案件答復處理。
(三)鄉(鎮、市、區)公所
1.受理山坡地範圍劃入(出)建議書及現場勘查擬劃入(出)地
點。
2.提報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案件。
3.山坡地範圍初劃草案辦理公開展示、異議受理並彙轉。
4.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
5.行政院核定後農委會公告之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圖說資
料保管並提供閱覽。
(四)內政部
1.協調、督導地籍圖冊資料提供。
2.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
3.協調、督導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作業。
(五)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1.提供增編之原住民保留地劃入山坡地範圍圖冊資料。
2.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
(六)農委會林務局
1.提供國有林班或保安林分布圖等資料。
2.提供解除國有林班地或保安林圖冊資料。
3.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
(七)縣(市)政府地政單位
1.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
2.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作業。
(八)地政事務所
1.負責地籍圖及土地清冊列印提供。
2.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
(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1.山坡地範圍劃入時,提供試驗用林地分布圖等資料。
2.提報主管土地劃入、劃出山坡地範圍圖冊資料。
3.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
十三、作業程序
(一)初步勘劃
1.山坡地範圍劃入
(1)受理山坡地範圍劃入建議書及現場勘查擬劃入地點。
(2)勘劃
提報機關利用像片基本圖先行初劃,再赴現場勘查修正,將
範圍界線劃於四千八百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地籍圖。
(3)圖冊繪製
於四千八百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地籍圖、二萬五千分之
一鄉(鎮)地段圖、五萬分之一地形圖上繪製綠色山坡地範
圍界線,並於範圍內註記「山坡地」、範圍外註記「平地」
或「林地」,製作初勘圖、山坡地範圍地段明細表及山坡地
範圍劃入土地清冊(如表八)等圖說各二份。
(4)初劃展示及異議處理
圖說一份由鄉(鎮、市、區)公所公開展示三十日,展示期
滿,疑義地區由各鄉(鎮、市、區)公所函請縣(市)政府
及地政事務所現場勘查處理,依勘查結果修正界線後,備圖
說十份函報縣(市)政府審查。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土
地劃入山坡地範圍,得不經初劃展示程序,逕付初審。
(5)初審及修正
由縣(市)政府會同林務、地政、民政等單位,依初審表(
如表九)所列條件審查修正山坡地範圍劃入案件,製作各種
圖說各十份後,函報農委會。
2.山坡地範圍劃出
(1)受理山坡地範圍劃出建議書及現場勘查擬劃出地點。
(2)圖冊繪製
提報機關就範圍檢討變更之地區,製作「坡度分布圖」及「
山坡地範圍劃出區檢討表」,敘明具體意見,另於四千八百
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地籍圖、二萬五千分之一鄉(鎮)
地段圖、五萬分之一地形圖上標明下列圖例:原劃定界址以
綠色虛線表示,變更之界址以綠色實線表示,範圍內註記「
山坡地」,範圍外註記「平地」或「林地」。及繕造劃出山
坡地之土地清冊(如表八),備妥以上圖說各二份。
(3)初劃展示及異議處理
圖說一份由鄉(鎮、市、區)公所公開展示三十日,展示期
滿,疑義地區由各鄉(鎮、市、區)公所函請縣(市)政府
及地政事務所現場勘查處理,依勘查結果修正界線後,備圖
說十份函報縣(市)政府審查。
(4)初審及修正
由縣(市)政府會同林務、地政、民政等單位,依初審表(
如表十)所列條件審查修正山坡地範圍劃出案件,製作各種
圖說各十份後,函報農委會。
(二)複審及現場勘查
縣(市)政府函報之山坡地範圍劃入、劃出圖說資料,由農委會
辦理複審,必要時得會同中央與縣(市)政府相關單位及鄉(鎮
、市、區)公所,赴現場核對、勘查。
(三)審查方式
縣(市)政府及農委會得設置審議小組,以合議制方式辦理初審
及複審工作。
(四)陳報核定
經審查完成之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圖說,由農委會陳報行
政院核定。
(五)公告
山坡地範圍劃定、範圍變更圖說,奉行政院核定後,由農委會辦
理公告。
(六)公開展示
經核定公告之山坡地範圍劃定、範圍變更圖說,由農委會函送縣
(市)政府轉交鄉(鎮、市、區)公所,公開展示,展示期間不
得少於三十日。
縣(市)政府應將展示日期函報農委會備查。展示完竣,由縣(
市)政府及有關鄉(鎮、市、區)公所各保存清晰之圖說一份,
以供閱覽。
十四、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後,如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
使用地之變更,應由縣(市)政府將相關資料函請地政單位依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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