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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自101年2月4日起禁止福建省金門縣偶蹄類動物及其屠體、內臟、生鮮產品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民國 101 年 02 月 04 日
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
一年二月四日起禁止福建省金門縣偶蹄類動物及其屠體、內臟、生鮮產品
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