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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農村社區辦理僱工購料作業規範
民國 101 年 09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補助農村社區內立案之在地組織或團體,以僱工購料方式執行未達
    公告金額之農村生活環境改善補助案件,明確規範僱工購料案件執行
    及經費核銷之作業流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
    局),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適用範圍:本局補助農村社區內立案之在地組織或團體(以下簡稱受
    補助單位)辦理之僱工購料案件。


三、補助額度: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


四、執行前置作業:受補助單位應先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年度農村再生
    執行計畫作業注意事項」提出補助申請書,經審查後由本局所屬分局
    (以下簡稱分局)轉知受補助單位,分局並得召開僱工購料執行說明
    會,針對僱工購料執行計畫書之擬撰、執行應注意事項、核銷等事宜
    詳加輔導說明,俾利案件之執行。


五、執行程序: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補助申請書審查結果,按格式(附件一)擬撰僱工
      購料執行計畫書,報經分局核定後,依核定內容施作。
(二)受補助單位應依本局之規定與期限,填報工程管考進度資料、經費
      支出狀況及辦理情形,相關資料作為日後經費核銷之重要參據。
(三)為掌握計畫書執行進度與品質,本局或分局得於執行期間進行督導
      、查核及評鑑,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並提供所需資料。


六、驗收核銷:
(一)核銷窗口:分局。
(二)受補助單位得依本作業規範第四點所列注意事項之規定,於計畫
      書執行期間內檢附相關文件(附件二之一至二)辦理分期請款;計
      畫書執行完成後,由受補助單位辦理驗收,分局得視需要辦理現場
      查核。
(三)驗收完成後由受補助單位將僱工購料核銷所需文件(附件三之一至
      十三)函報分局核銷補助經費。
(四)相關經費之核銷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及中
      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等
      規定辦理。


七、維護管理:
(一)由受補助單位依計畫書辦理維護管理。
(二)本局或分局得不定期查核補助案之維護管理情形,結果作為後續補
      助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