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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動物傳染病非疫區及疫區之國家(地區)
民國 102 年 01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主  旨:公告捷克及加拿大薩克其萬省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
     區、法國及加拿大薩克其萬省為新城病非疫區,並修正「牛海
     綿狀腦病發生國家(地區)」之輸入管制,自即日生效。


依  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之口蹄疫(Foot and mouth disease)、牛瘟(Rinderpest)、
  牛接觸傳染性胸膜肺炎(Contagious bovine pleuropneumonia)、
  非洲豬瘟(African swine fever)、馬鼻疽(Glanders)、高病原
  性家禽流行性感冒(Highly pathogenic avian influenza)、新城
  病(Newcastle disease)及狂犬病(Rabies)等動物傳染病非疫區
  之國家(地區)如表一「動物傳染病非疫區之國家(地區)一覽表」
  ;未列於表一之國家(地區)屬於疫情不明或已發生疫病等國家(地
  區),其檢疫物輸入依「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及其他檢疫
  法規中疫區相關規定辦理。
二、牛海綿狀腦病(Bovine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y)發生之國家(
  地區)如表二,該等國家(地區)之牛、肉骨粉、肉粉、骨粉、禽肉
  粉、血粉、飼料用動物油脂、飼料用動物油渣或其他可傳播牛海綿狀
  腦病之動物性產品及牛血清禁止輸入。但經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審
  查通過並核准輸入者,不在此限。
三、本公告生效日(不含)前已裝船(或裝機)運往我國之動物及動物產
  品,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