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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傳染病非疫區及疫區之國家(地區)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4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農授防字第1131870015號公告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動物檢疫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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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告美國亞利桑那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
     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口蹄疫(Foot and mouth disease)、牛接觸傳染性胸膜肺炎(
  Contagious bovine pleuropneumonia )、小反芻獸疫( Peste des
  petits ruminants)、非洲豬瘟( African swine fever)、豬瘟(
  Classical swine fever)、馬鼻疽(Glanders)、非洲馬疫(African
  horse sickness)、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 Highly pathogenic
  avian influenza)、新城病(Newcastle disease)及狂犬病(Rabies
  )等動物傳染病非疫區之國家(地區)如表一「動物傳染病非疫區之
  國家(地區)一覽表」;未列於表一之國家(地區)屬於疫情不明或
  已發生疫病等國家(地區),其檢疫物輸入依「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
  準則」及其他檢疫法規中疫區相關規定辦理。
二、牛海綿狀腦病(Bovine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y)風險等級國家
  (地區)一覽表如表二。列於表二之發生國家(地區)之牛、肉骨粉
  、肉粉、骨粉、禽肉粉、血粉、飼料用動物油脂、飼料用動物油渣或
  其他可傳播牛海綿狀腦病之動物性產品及牛血清禁止輸入;但經本部
  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審查通過並核准輸入者,不在此限。
三、本公告生效日(不含)前已裝船(或裝機)運往我國之動物及動物產
  品,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