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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動物傳染病非疫區及疫區之國家(地區)
民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主  旨:公告巴西為牛海綿狀腦病發生國家,自即日生效。


依  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


公告事項:
一、口蹄疫(Foot and mouth disease)、牛瘟(Rinderpest)、牛接觸
  傳染性胸膜肺炎(Contagious bovine pleuropneumonia)、非洲豬
    瘟(African swine fever)、馬鼻疽(Glanders)、高病原性家禽
  流行性感冒(Highly pathogenic avian influenza)、新城病(Ne-
  wcastle disease)及狂犬病(Rabies)等動物傳染病非疫區之國家
   (地區)如表一「動物傳染病非疫區之國家(地區)一覽表」;未列於
    表一之國家(地區)屬於疫情不明或已發生疫病等國家(地區),其
  檢疫物輸入依「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及其他檢疫法規中疫
  區相關規定辦理。
二、修正之牛海綿狀腦病(Bovine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y)發生之
  國家(地區)如表二,該等國家(地區)之牛、肉骨粉、肉粉、骨粉
  、禽肉粉、血粉、飼料用動物油脂、飼料用動物油渣或其他可傳播牛
  海綿狀腦病之動物性產品及牛羊之血清禁止輸入。
三、本公告生效日(不含)前已裝船(或裝機)運往我國之動物及動物產
  品,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