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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委託服務作業程序
民國 99 年 08 月 09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以下簡稱本局) 及所屬分局委託辦理
    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除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外
    ,其作業依本程序之規定。


二、委託服務之招標案件,得視性質需要,選擇公開招標或限制性招標。


三、工作範圍及內容明確之技術服務案件,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為原則;
    屬試驗研究或專業調查研究案件,以採限制性招標為原則。


四、委託案件採限制性招標並經公開評選優勝廠商者,應於公告招標前成
    立「評選委員會」,訂定或審定評審標準。


五、評選委員會委員以五至十七人為原則,其成員由具有與委託案相關專
    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外聘學者專家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
    之一;外聘學者專家應於採購法主管機關 (工程會) 網路上所列建議
    名單中遴選,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未能自該名單覓得適
    當人選者,應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


六、評審評分標準包括評選項目、配分或權重、評分標準。


七、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如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自行訂定
    、審定,經先徵求並得多數評選委員書面同意,免於公告招標前召開
    評選委員會。


八、評選委員名單於評選前應予保密,其遴選及會議函文,應以密件或分
    繕處理;但經評選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者
    ,不在此限。


九、辦理公告之招標文件,包括採購說明、投標須知、投標標價清單、契
    約書稿、投標廠商聲明書、切結書及相關規範或其他必備資料。


十、「採購說明」之內容包含:
 (一) 前言。
 (二) 工作範圍。
 (三) 工作項目及內容。
 (四) 工作成果要求。
 (五) 工作進度及期限。
 (六) 配合及協調事項。
 (七) 驗收方法。


十一、「投標須知」之內容包含:
   (一) 廠商資格。
   (二) 投標廠商應提送之投標文件:資格證明文件及服務建議書 (公開
        招標者免附) 。
   (三) 投標方式及期限。
   (四) 資格審查程序。
   (五) 評選程序及評選標準 (公開招標者免) 。
   (六) 議價方式及決標原則。
   (七) 簽約期限。
   (八) 計費方式。
   (九) 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十) 投標注意事項。


十二、廠商應報價案件,應依招標方式之不同於投標須知敘明其報價方式
      :
   (一) 限制性招標需提服務建議書者,服務建議書應包含投標標價清單
        。
   (二) 公開招標或限制性招標免提服務建議書者,投標標價清單應單獨
        密封。


十三、委託案件應視性質,分為技術服務、專業服務及資訊服務等三類。
   (一) 技術服務範圍,係指「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所列舉之從事技
        術事項之規劃、設計、監造 (含施工簽證) 、研究、分析、試驗
        、評價、鑑定、檢驗、計畫管理及其相關技術性服務等服務項目
        。
   (二) 專業服務範圍,係指專業研究評估、基礎及科技性研究、研究性
        調查、劃定、學術研討會及依機關職權委託之專業範圍服務。
   (三) 資訊服務範圍,係指提供與電腦軟體或硬體有關之服務:包括整
        體規劃、系統整合、系統稽核、系統管理、網路管理、軟體開發
        、軟體驗證、軟體維護、硬體維護、硬體操作、機房設施管理、
        備援服務、網路服務、顧問諮詢、資料庫建置、資料處理、資料
        登錄,及訓練推廣等服務。


十四、委託案件應視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招標公告訂定廠商「基本資格」
      ,其原則如下:
   (一) 技術服務類:技師事務所、技師顧問機構及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
        服務之法人。
   (二) 專業服務類:公私立大專院校、技師事務所、技師顧問機構及依
        法令得提供專業性服務之法人。
   (三) 資訊服務類:公私立大專院校、政府登記合格之電腦或資訊相關
        之公司或機構及依法令得提供資訊性服務之法人。
      採購時,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與提供招標標的有
      關者」或「與履約能力有關者」,訂定廠商應再繳驗之專長或實績
      等證明文件:
   (一) 計畫主持人任職本機構之證明文件影本 (如薪資證明、勞保卡…
        等) 。
   (二) 專長證明:計畫主持人學歷、經歷證明。
   (三) 實績證明:投標廠商或計畫主持人曾辦理與本計畫主要工作項目
        性質相關之實績證明 (如契約書影本、工作服務證明…等) 。
   (四) 協同廠商同意書。


十五、專業研究評估、基礎及科技性研究或研究性調查等專業服務,屬學
      術性研究者,有關廠商資格不宜通案限定大專院校及專業研究機構
      。


十六、委託服務,其服務費用計費方式,應依委託案性質,以下列方式擇
      一辦理為原則:
   (四)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五) 總包價法。


十七、採總包價法者,應於投標須知敘明廠商應依採購說明所載工作項目
      內容及成果要求與廠商建議事項等,於投標標價清單詳細說明工作
      項目、數量、單價及金額,並列明總價。


十八、委託案件需由廠商提出服務建議書者,投標須知內應規定服務建議
      書版面大小、書寫格式、總頁數上限、提送份數及內容。
      「服務建議書」總頁數上限以一○○頁為原則,並得依委託案件規
      劃與性質需要及考量評選委員評選之負荷,合理調整之。
      「服務建議書」之內容應包含如下:
   (一) 前言:計畫目的、委託工作範圍及項目。
   (二) 工作構想與對策:包括對本計畫及問題之瞭解、各項工作執行構
        想與初步建議、或對委託工作之修正、建議等。
   (三) 投標廠商規模與實績暨主持人經驗:投標廠商營業項目、資本額
        、組織、員額及與本計畫性質相關之工作實績暨計畫主持人與本
        計畫性質相關之工作經驗 (工作實績須檢附工作證明或報告書摘
        要影本) 。
   (四) 預定工作進度:詳細說明工作方式及其作業步驟、預定執行進度
        及其他必要事項。
   (五) 工作小組成員學歷、相關工作經歷、年資及在本計畫所擔任之工
        作等:工作小組組織 (包括目前任職投標廠商) 及其分工與人力
        配置、工作小組人員專長、學經歷 (註明科系、曾參與工作性質
        類別、年限) 及其在本計畫所擔任之工作項目。
   (六) 廠商如期履約能力:說明目前尚未完成工作情形是否確可如期履
        約及如何如期履約等。
   (七) 投標標價清單:含總標價及各服務項目數量、單價與金額及費用
        分析說明。
   (八) 其他增補項目。


十九、限制性招標需辦理評選優勝廠商者,應於資格標審查後就符合資格
      之廠商,辦理評選。
      評選程序中有簡報者,應通知符合資格廠商參加,廠商未列席簡報
      者,仍應予評分。


二十、評選前主辦單位應將採購說明、廠商服務建議書、評審評分表等,
      函送各評選委員。


二一、評選委員應親自出席評選會議,不得代理,出席人數應達委員總數
      二分之一以上,會議始得進行。


二二、評選方式得依委託案性質及實際需要採總評分法或序位法,並應載
      明於投標須知。


二三、總評分法或序位法可依需要將廠商價格納入評審,價格納入評審者
      ,其權重不得逾百分之五十。
      總評分未達七十五分者,不得列為優勝廠商。


二四、評選程序如下:
   (一) 主辦單位報告資格審查結果及說明評選作業方式。
   (二) 需簡報者,以抽籤方式排定簡報順序,廠商於簡報完畢後應退席
        。
   (三) 評選委員依評審項目及評審標準評分後,交由主辦單位承辦人員
        統計。
   (四) 評選委員個人評定之評分表應簽名密封,並於相關統計表格簽名
        。
   (五) 同一評審項目,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得由委員會
        決議評定之,個別評審項目得分如低於評分標準最低限者,應請
        評選委員說明理由。


二五、評選會會議應作成紀錄,其內容應記載以下事項:
   (一) 採購案名稱。
   (二) 會議次別。
   (三) 會議時間。
   (四) 會議地點。
   (五) 主席姓名。
   (六) 出席及請假委員姓名。
   (七) 列席人員姓名。
   (八) 記錄人員姓名。
   (九) 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十) 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十一) 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
   (十二) 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二六、評選結束三日內,應將評選會議紀錄簽報核定,評選結果應函知各
      投標廠商;應辦理議價者應依序擇期通知辦理。


二七、公開招標訂有底價者,以底價以內最低標者為得標廠商。
      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後議價者,依總評分法最高分前二家廠商分
      數相同時,以標價較低者優先議價,標價仍相同者時,抽籤決定之
      。


二八、訂有底價之案件,應由業務主辦單位提預估金額及分析後,由秘書
      單位於價格標開標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定,限制性招標應
      於議價前定之。
      限制性招標案件訂定底價前應參考廠商投標標價清單。


二九、公開評選後與優勝廠商之議價,應通知廠商攜帶與登記證相符之印
      信或授權書前來議價,未依通知期限前來議價者視同棄權,另通知
      次優勝廠商議價,無次優勝者時以廢標處理。
      投標標價清單已規定列入服務建議書者,議價前得與廠商協議確認
      投標標價清單內容與相關事項。


三十、與優勝廠商之議價,第一名廠商之原報價在底價以內時,議價成立
      ,否則經洽減結果仍高於底價時,議價不成立,另擇期通知第二名
      廠商議價,議價時應以第一名廠商最後報價與第二名廠商原報價較
      低者開始議價,餘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