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稻米撥作飼料,以處理政
府庫存陳米,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撥售對象包括:
(一)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省各級農會及民營之飼料廠(以下簡
稱飼料廠)。
(二)一般家禽、家畜飼養業者(以下簡稱飼養戶)。
三、各年度之撥售數量:
按本會年度收撥計畫核定數量範圍,視庫存及需要辦理。
四、撥售價格:
(一)飼料廠:應按月申購搗碎糙米;由本會農糧署(以下簡稱農糧署)
於每月三十日前按前三旬(當月中、上旬及前月下旬)進口美國玉
米高雄港平均大盤價格之平均價九折計算,公告次月之撥售價格。
(二)飼養戶:每批次按農糧署所屬各區分署(以下簡稱分署)通知申請
當月公告之撥售價格計算。
每公斤單價計算至分,以下四捨五入。惟總價款計算至元,以下四捨
五入。
五、飼養戶每月撥售數量,按牛每頭每日二公斤,豬、羊每頭每日一點五
公斤,雞、鴨、鵝每隻每日零點二公斤,及每戶飼養規模予以核定。
(一)大飼養戶:
(1)凡飼養數牛四十頭以上、羊一百頭以上、豬二十頭以上或雞、鴨
、鵝三千隻以上之飼養業者,須檢具「畜牧場登記證書」,分署
依其「畜牧場登記證書」所載飼養種類及規模,核定每戶每月最
高撥售數量。
(2)未達第一目飼養規模以及未辦理畜牧場登記之飼養業者,應出具
「飼養家禽家畜隻數證明書」(格式一),分署依其「飼養家禽
家畜隻數證明書」所載飼養種類及數量,在低於前目飼養數標準
範圍內,核定每月最高撥售數量。
(二)小飼養戶:係指飼養戶中非屬大飼養戶者,每戶每次以包為單位,
每包淨重五十公斤,由農會參酌各飼養戶實際需要量在分署核定數
量內予以撥售,但每戶每月不得超過五百公斤。小飼養戶:係指飼
養戶中非屬大飼養戶者,每戶每次以包為單位,每包淨重五十公斤
,由農會參酌各飼養戶實際需要量在分署核定數量內予以撥售,但
每戶每月不得超過五百公斤。
六、申購程序
(一)飼料廠部份:
1.申購廠商應檢附飼料工廠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最近一期有
效完稅證明等影本及申購飼料品目明細表(格式二)等書面資料
,並填具搗碎糙米申購書(格式三)向分署申購。
2.分署應依搗碎糙米申購廠商審核表(格式四),逐項詳實審查及
實地訪查確認無誤,陳報農糧署審查核定每月最高撥售數量後,
再與飼料廠簽訂合約書(格式五)及預收保證金,並報農糧署備
查。
3.保證金金額按核定每月最高撥售搗碎糙米數量,依每公斤單價二
十元計算。
(二)飼養戶部分:
1.大飼養戶:申購時由大飼養戶填造「搗碎糙米申購書」(格式六
),檢附畜牧場登記證書或飼養家禽、家畜隻數證明書(格式一
)送交當地分署審核辦理。
2.小飼養戶:由各農會彙整其轄內小飼養戶之總需要量,填造「○
○農會○年○月供售小飼養戶搗碎糙米數量申請單」(格式七)
,送當地分署審核,分署核定後通知當地或鄰近農會加工備貨。
七、繳款:
(一)飼料廠部分:承購廠商每月得視實際需求,在農糧署核定每月最高
撥售數量以內辦理申購,並以銀行即期保付支票或以匯款方式向撥
糧分署繳交價款。
(二)大飼養戶部分:於分署核定及通知繳款日起算十日內,以現金存入
撥糧分署所設銀行存款戶,或以銀行即期保付支票,繳交撥糧分署
核收,未於期限內繳清價款者取消其承購資格。
(三)小飼養戶部分:一律以現金購買。
八、飼料用米以搗碎糙米型態撥售,糙米搗碎作業如下:
(一)糙米搗碎作業由分署與轄內農會簽訂委託辦理搗碎糙米合約(格式
八)後,委託辦理。
(二)農會辦理糙米搗碎,應依據當地分署填發之礱碾通知單辦理。
(三)搗碎糙米規格:
1.搗碎率平均應達百分之九十以上。(碎米係指斷裂之米粒,其大
小為整粒三十粒之平均粒長三分之二以下者)。
2.夾雜物(砂石、土粒、穀殼、穀糠)含量最高不得超過千分之五
。
3.水分含有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四點五。
4.不得有發酸、發霉、變質、結塊或嚴重蟲蛀情形。
(四)包裝:以 pp 袋包裝,每包淨重五十公斤。以再用袋盛裝者,袋重
每隻一百二十公克,以淺桔色飼料米專用袋盛裝者,袋重每隻九十
三公克,連袋出售不再回收。
(五)搗碎糙米專用檢驗標籤之管理:
分署應按通知加工搗碎數量所需檢驗標籤張數,分批發交農會指定
之專人簽收保管使用。分署及農會應設立登記簿(格式九之一、九
之二)登記檢驗標籤發交簽收情形,另農會對大飼養戶提領飼料用
米情形應予以登記,以便於稽查。農會辦理搗碎糙米包裝,應按檢
驗標籤號碼順序使用,檢驗標籤兩端(即內籤、外籤)均應加蓋農
會章戳並標明加工日期,內籤應縫入袋內。
(六)原料糙米應經分署人員確認已經檢驗合格後始得搗碎加工。
(七)搗碎糙米之檢驗,依照撥售公糧稻米驗收作業須知相關規定辦理。
(八)分署於農會辦理搗碎加工作業期間應派員辦理監碾,監碾人員當日
應填列督導農會搗碎糙米日報表(格式十)三份,經農會搗碎加工
主辦人員蓋章後,一份留存農會,一份送倉儲查核員,另一份帶回
分署交經辦人於二日內呈報分署長。
九、提貨:
(一)飼料廠部份:分署於收清價款或向銀行查證支票保付無訛後二十個
上班日內加工備貨完畢,並與申購飼料廠協調,於十個上班日內由
分署派車載運至申購飼料廠,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飼料廠不可
延遲收貨。供貨農會及飼料廠應按月逐車將搗碎糙米提貨、到貨明
細登載於登記簿(格式十一之一、十一之二),並請載運司機簽名
確認。
(二)大飼養戶部分:分署於收清價款或向銀行查證支票保付無訛後,應
即日開給糧食出倉單交付繳款人憑以提貨,並通知農會加工備貨。
(三)小飼養戶部分:農會辦理加工搗碎並經分署檢驗合格後,即通知小
飼養戶攜帶戶口名簿及印章至農會繳款及提貨,提領時農會應填造
「撥售小飼養戶搗碎糙米清冊」(格式十二),於每旬結束三日內
連同價款繳交分署核收。分署補發糧食出倉單結帳。
(四)飼養戶應自被通知其提領之日起十五個上班日,於上班時間至所指
定之撥糧倉庫全部提清經分署派員檢驗合格之搗碎糙米,逾期者應
自行負擔品質變劣及倉儲損失,並停止其該年度申購資格。但逾期
提貨責任不屬於承購者時,不在此限。
(五)承購者提(收)貨時,可當場抽驗,如有不合規定標準者,得拒絕
提(收)貨,提(收)貨後如有不符合本要點第八點第三、四款規
定者,應保持包裝及檢驗標籤完整,於貨品提領(接收)三個上班
日內會同當地分署處理,逾期不得有任何異議。
十、分署於每月結束三日內填造撥售飼料用搗碎糙米執行月報表(格式十
三)送農糧署備查。
十一、分署應組成稽查小組,於辦理撥售搗碎糙米期間稽查轄內各委託農
會辦理搗碎糙米及撥售出倉情形,填造稽查農會辦理撥售搗碎糙米
作業稽查報告表(格式十四)。及至申購飼料廠訪查搗碎糙米使用
情形,填造訪查報告(格式十五),農糧署並組成聯合巡查督導小
組,督導分署辦理撥售業務情形。
十二、用途限制及違反約定罰則:
(一)飼料廠及飼養戶所購領之搗碎糙米,應全部用於配製或充作飼料
,不得變更用途或碾製白米、轉售、轉借、贈與,非報經分署同
意不得篩選、運往他地、委託代工、轉讓,如有違反則以下列約
定處理:
(1)飼料廠:除予以沒入其所預繳之保證金外,並永久禁止申購。
(2)飼養戶:除應按該批核定數量以申購日台灣地區平均糙米價格
計算價差追繳違約金外,並永久禁止申購。
(二)各農會對原料糙米及搗碎糙米,均不得擅自挪用、套換或回流,
如有違反,即移送法辦並終止合約。農會加工之搗碎糙米未按本
要點第八、九點規定辦理,經通知限期改正未改正者,視情節輕
重予以核減加工數量或暫停委託加工業務。
十三、農會辦理撥售小飼養戶搗碎糙米得領取手續費;由分署於撥售搗碎
糙米收入價款項下,依實際撥售數量及農糧署所訂標準按月計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