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政府庫存陳米及供應國內飼料所需原
料,銷售公糧稻米撥作飼料,特訂定本要點。
二、銷售對象:
(一)具有飼料工廠登記證並生產配合飼料之飼料工廠(以下簡稱飼料廠
)。
(二)本部畜產試驗所(以下簡稱畜產試驗所)
(三)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以下簡稱中央畜產會)。
中央畜產會向本部申購之公糧稻米,應配售予畜禽產業飼養業者(以
下簡稱飼養戶),作為自製自用之飼料。
三、銷售數量、方式:
由本部農糧署(以下簡稱農糧署)視公糧庫存,公告標售飼料廠,或
配合畜牧司畜禽產業之需求,撥售予中央畜產會後轉配售予經其彙整
之畜禽飼養戶,或撥售予畜產試驗所。
四、銷售價格:
(一)基準價格:辦理銷售時由農糧署依最近一旬進口玉米高雄港平均大
盤價格之平均價九折計算。每公斤單價計算至分,以下四捨五入。
總價款計算至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標售飼料廠:標售底價由農糧署參考國內外飼料玉米行情及價格漲
跌走勢訂定之。
(三)撥售畜產試驗所:以基準價格訂定。
(四)撥售中央畜產會:由農糧署參考第一款基準價格、最近一次標售飼
料廠之開(決)標價格、最近一次撥售中央畜產會之價格,及國內
外飼料玉米價格漲跌走勢訂定撥售價格,跨月連續提撥並得採固定
價格訂定之。
五、銷售作業程序
(一)標售飼料廠:
1.標售作業由農糧署辦理。
2.標售稻米之類型、型態、包裝、品質規格、底價、數量、提貨地
點、投標廠商資格及相關規定事項,農糧署應辦理公告。
3.農糧署各區分署(以下簡稱分署)依標售結果與所轄得標飼料廠
簽訂合約後,報農糧署備查。
(二)撥售畜產試驗所:銷售稻米之類型、包裝、品質規格、數量、提貨
及使用等規定事項,由畜產試驗所與農糧署以契約約定之。
(三)撥售中央畜產會:
1.中央畜產會應填製搗碎糙米申購書(附件一)向農糧署辦理申購
,並統籌分配各飼養戶。
2.飼養戶每月撥售數量之上限,依中央畜產會訂定之辦理國產搗碎
糙米供應自製自用飼養戶作業規範辦理。
六、繳款:
(一)標售飼料廠:得標飼料廠依得標單價及買賣合約規定之供貨數量、
繳款方式及繳款期限,向撥糧分署繳交價款。
(二)撥售畜產試驗所:由畜產試驗所將價款匯存農糧署所設銀行存款專
戶。
(三)撥售中央畜產會:由中央畜產會指定之畜禽產業團體於期限內就配
售數量辦理繳款,並匯存農糧署所設銀行存款專戶。
七、供飼料使用之公糧稻米,得以整粒或搗碎糙米型態撥售(切碎糙米視
同搗碎糙米),其中糙米搗碎作業由分署委託轄內農會辦理。
分署應按通知加工數量所需檢驗標籤張數,分批發交公糧業者指定之
專人簽收保管使用。使用蓋章式標籤者,分署及公糧業者應設立登記
簿(附表一、附表二)登記檢驗標籤發交簽收情形。
公糧業者辦理糙米加工作業,應按日填製原料米進貨、使用、庫存情
形及成品米生產、出貨、庫存資料(附表三),連同當日之「(飼料
用米)原料糙米到貨登記簿」(附表四)及「撥售飼料用米供貨明細
登記簿」(附表五)及飼養戶提領情形等資料,於當日作業結束後傳
真分署憑供核對;並將飼養戶提領情形傳真畜禽基層產業團體以供掌
控提領進度。
農會辦理糙米搗碎作業規定如下:
(一)農會應於分署同意實施加工作業後,於確認加工期程之前一天,以
電話通知分署預定加工搗碎糙米數量及時間。若農會搗碎之原料糙
米為分署由它處調予時,農會應確認原料糙米之包袋完整性及標籤
與包袋嘜頭資訊正確性,必要時得由農會與分署會同點收後,再行
辦理搗碎作業。
(二)搗碎碾率:
1.加工階段由糙米至搗碎糙米(非一貫作業),成品率為百分之九
十九點七。
2.加工階段由稻穀至搗碎糙米(一貫作業),成品率為百分之九十
九點八。
(三)搗碎糙米規格:
1.搗碎率平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碎米係指斷裂之米粒,其大
小為整粒三十粒之平均粒長三分之二以下者,且含粉狀部分)。
2.夾雜物(砂石、土粒、穀殼)含量最高不超過千分之五。
3.水分含有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
4.無發酸、發霉、變質、結塊或嚴重蟲蛀情形。
(四)農會辦理搗碎糙米加工作業,應於出入口區裝設監視器設備,於搗
碎糙米加工、提領期間,須二十四小時全程錄影,存檔保留至少一
個月。分署於農會加工廠出入口區所裝置之監視器等設備,農會如
因不當管理所造成之損壞,應負賠償責任。
(五)分署於農會辦理搗碎糙米加工作業期間,每週應派員巡查或辦理監
碾,如農會搗碎加工區、提領區有監視錄影設備,分署得透過監視
設備遠端監控方式督導。
分署於公糧業者加工或撥付飼料用米期間辦理巡查、監碾或遠端監控
,應於當日填列監控巡查紀錄表(附表六之一至六之五)三份,一份
存公糧業者,二份送分署。
分署監碾人員於全程監碾過程,搗碎飼料米取樣應按程序作業(附件
二)。
八、提貨:
(一)標售飼料廠:分署於收訖價款後,通知農會加工備貨及開立糧食出
倉單交付飼料廠依買賣合約相關規範辦理提貨,並填列飼料用米到
貨明細登記簿(附表七)。
(二)撥售中央畜產會:農糧署於收訖價款後,函知分署通知農會加工備
貨及開立糧食出倉單交付中央畜產會指定之畜禽基層產業團體辦理
提貨作業。
(三)承購者提貨時,可當場抽驗,如有不符合前點品質規格規定者,得
拒絕提貨;提貨後始發現者,應保持包裝及檢驗標籤完整,於貨品
提領後三個上班日內會同(通知)當地分署處理,逾期承購者不得
異議。
九、稽查作業:
(一)分署應組成稽查小組,並於辦理銷售搗碎糙米期間,稽查轄內各委
託農會辦理搗碎糙米及撥售出倉情形,填造稽查農會辦理撥售搗碎
糙米作業稽查報告表(附表八),以及至飼料廠訪查飼料用糙米使
用情形,填造訪查報告(附表九)及飼料樣品提供資料表(附表十
)。農糧署並得組成聯合巡查督導小組,督導分署辦理飼料用糙米
銷售業務情形。
(二)本部應組成稽核小組,稽核飼養戶搗碎糙米使用情形。
十、用途限制及違反約定之處理:
(一)飼料廠及飼養戶所購領之飼料用糙米,應全部用於配製或充作飼料
,不得變更用途或碾製白米、轉售、轉借、贈與,非報經分署同意
不得篩選、運往他地、委託代工、轉讓。如有違反,分署依與飼料
廠簽訂之合約規定處理;飼養戶應由中央畜產會處理。
(二)各公糧業者對原料糙米、成品糙米及搗碎糙米,均不得擅自挪用、
套換或回流,如有違反,分署即移送法辦並終止合約。公糧業者未
按第七點加工或第八點供貨之規定辦理,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仍
未改正者,視情節輕重依約予以核減加工費用或暫停委託加工業務
。
十一、農會協助接收並撥交飼料用糙米者,得依實際撥交數量及農糧署所
定費率按批領取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