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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漁業發展基金補助優良漁業出版品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09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出版事業發行優良漁業出
    版品,以增進國人認識漁業及推廣漁業文化,促進漁業發展,特訂
    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為經合法登記之出版事業機構、學術團體、社會團體或農
    漁民(業)相關團體。


三、出版品之範圍如下:
  (一)連續性之平面出版品。
  (二)單一之平面出版品。
  (三)網際網路出版品。


四、補助基準如下:
  (一)補助項目以與出版、發行、推廣等直接相關之支出金額為限(
        如印刷費、郵資、稿費、審稿費及網際網路維護費等)。
  (二)補助金額依審查結果分二級補助。經評定為第一等級出版品者
        ,每件補助最高新臺幣(下同)四十萬元;第二等級每件補助最
        高三十萬元,每件補助金額依所提單據核給之。
  (三)每一等級至多補助三件出版品。但本會漁業署得視每年預算情
        形調整之。


五、申請文件
  (一)申請書:
      1.連續性之平面出版品(格式如附件一)。
      2.單一之平面出版品(格式如附件二)。
      3.網際網路出版品 (格式如附件三)。
  (二)經費分析表(格式如附件四)。
  (三)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五)。
  (四)出版事業機構應附出版事業登記證書影本,學術、社會團體及
        農漁民(業)團體等應附立案證書影本。


六、申請時間及程序
  (一)申請時間:每年九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
  (二)申請程序:
      1.申請文件,應以掛號函件寄送本會漁業署。申請文件不全者,
        應限期請申請者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不予受理。
      2.申請文件須備妥八份以供審查。無論審查結果,申請文件不予
        退回。


七、評審小組及審核作業:
  (一)本會漁業署為審核申請案,得設評審小組。
  (二)評審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由本會漁業署及所遴聘學者、專
        家代表共同組成,並由本會漁業署代表擔任召集人。
  (三)評審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
        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外聘委員得
        依規定支給審查費或出席費。
  (四)評審小組幕僚工作,由本會漁業署派員兼任。評審小組幕僚工
        作人員先就申請資格、資料填寫及文件是否齊備等進行初審。
        初審符合規定者,進行審查及評定等級。
  (五)評選方式採總分法,評審小組委員得就內容之適切性與效益性
        等綜合考量,就各評選項目(附件六)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
        並依加總分數高低排列等級(附件七)。
  (六)為求公平、客觀,不得對評審小組委員所擔任負責人、常務董
        (理)事、常務監事、主要經理人之單位予以補助。委員為本
        會及所屬機關人員,另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補助民
        間團體加強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經本會漁業署評選獲補助者,應依本會漁業署所定期限檢附領
        款收據(包含全年度出版印刷、郵資、稿費、審稿費用等核銷
        證明文件影本)申請核撥補助款,未於所定期限內請款者,本
        會漁業署得廢止其補助。
  (二)若已申請或同時進行申請其他政府機關(構)補助者,應於申請
        書中述明。
  (三)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申請補助,並不得有抄襲、剽竊
        或其他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若有違反者,本會漁業署應撤銷
        補助,受補助單位應繳還已支領之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