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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漁業發展基金補助優良漁業出版品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9 月 1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011310912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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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出版事業發行優良漁業出
    版品,以增進國人認識漁業及推廣漁業文化,促進漁業發展,特訂
    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為經合法登記之出版事業機構、學術團體、社會團體或農
    漁民(業)相關團體。


三、出版品之範圍如下:
  (一)連續性之平面出版品。
  (二)單一之平面出版品。
  (三)網際網路出版品。


四、補助基準如下:
  (一)補助項目以與出版、發行、推廣等直接相關之支出金額為限(
        如印刷費、郵資、稿費、審稿費及網際網路維護費等)。
  (二)補助金額依審查結果分二級補助。經評定為第一等級出版品者
        ,每件補助最高新臺幣(下同)四十萬元;第二等級每件補助最
        高三十萬元,每件補助金額依所提單據核給之。
  (三)每一等級至多補助三件出版品。但本會漁業署得視每年預算情
        形調整之。


五、申請文件
  (一)申請書:
      1.連續性之平面出版品(格式如附件一)。
      2.單一之平面出版品(格式如附件二)。
      3.網際網路出版品 (格式如附件三)。
  (二)經費分析表(格式如附件四)。
  (三)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五)。
  (四)出版事業機構應附出版事業登記證書影本,學術、社會團體及
        農漁民(業)團體等應附立案證書影本。


六、申請時間及程序
  (一)申請時間:每年九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
  (二)申請程序:
      1.申請文件,應以掛號函件寄送本會漁業署。申請文件不全者,
        應限期請申請者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不予受理。
      2.申請文件須備妥八份以供審查。無論審查結果,申請文件不予
        退回。


七、評審小組及審核作業:
  (一)本會漁業署為審核申請案,得設評審小組。
  (二)評審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由本會漁業署及所遴聘學者、專
        家代表共同組成,並由本會漁業署代表擔任召集人。
  (三)評審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
        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外聘委員得
        依規定支給審查費或出席費。
  (四)評審小組幕僚工作,由本會漁業署派員兼任。評審小組幕僚工
        作人員先就申請資格、資料填寫及文件是否齊備等進行初審。
        初審符合規定者,進行審查及評定等級。
  (五)評選方式採總分法,評審小組委員得就內容之適切性與效益性
        等綜合考量,就各評選項目(附件六)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
        並依加總分數高低排列等級(附件七)。
  (六)為求公平、客觀,不得對評審小組委員所擔任負責人、常務董
        (理)事、常務監事、主要經理人之單位予以補助。委員為本
        會及所屬機關人員,另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補助民
        間團體加強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經本會漁業署評選獲補助者,應依本會漁業署所定期限檢附領
        款收據(包含全年度出版印刷、郵資、稿費、審稿費用等核銷
        證明文件影本)申請核撥補助款,未於所定期限內請款者,本
        會漁業署得廢止其補助。
  (二)若已申請或同時進行申請其他政府機關(構)補助者,應於申請
        書中述明。
  (三)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申請補助,並不得有抄襲、剽竊
        或其他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若有違反者,本會漁業署應撤銷
        補助,受補助單位應繳還已支領之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