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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出版品管理作業規定
民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本會及所屬各機關出版品管
    理與流通,依據「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作業
    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所稱出版品,指以本會經費或名義出版或發行之圖書、連
    續性出版品(期刊、雜誌、叢刊及年刊等)、非書資料及電子出版品(
    錄影節目帶、錄音資料帶及電腦檔、資料庫及網頁等)。


三、本會及所屬各機關應指定專責管理單位或人員,辦理出版品之編號、
    寄存及銷售等事項。本會專責管理單位為秘書室,所屬各機關專責管
    理單位或人員名單應知會本會並副知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
    下簡稱行政院研考會);專責管理單位調整或人員異動時,亦同。


四、本會及所屬各機關之出版品印製前,應向行政院研考會建置之政府出
    版資料回應網政府出版品專區申請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以GPN標示)
    ,並應依國家圖書館規定,申請國際標準書號(以ISBN標示)、出版品
    預行編目(以CIP標示)、國際標準期刊號(以ISSN標示)或國際標準錄
    音/錄影資料代碼號(以ISRC標示)。 


五、為便利出版品流通及符合使用者付費之公平原則,政府出版品之定價
    ,以編印成本為計算基礎,並得視版稅、管銷費用、委託代售費用、
    倉儲運費及特殊使用目的等因素考量增減之。


六、本會及所屬各機關出版品銷售,以定價百分之六十結付帳款繳庫。各
    機關亦得依據銷售之地點、時間、數量、顧客等因素自行決定銷售折
    扣或改變定價。


七、本會及所屬各機關出版品之基本形制規定如下:
  (一)圖書應記載事項(示例如附件一)。
  (二)連續性出版品應記載事項(示例如附件二)。
  (三)政府出版品採隨選列印(Print On Demand)出版者,應記載事項依
      照原出版品辦理。但版權頁應加註隨選列印產出說明及日期。
  (四)圖書及連續性出版品應以A4(21x29.5公分)、菊版八開(21x29公分)
      、四六版十六開(19x26公分)、四六版十八開(16x23公分)或菊版十
      六開(15x21公分)等規格擇一印製,並以橫書版面呈現。但性質特
      殊者不在此限。
  (五)非書資料及電子出版品應記載事項(示例如附件三)。


八、本會及所屬各機關之出版品,除依據業務需要分發運用外,並應寄送
    行政院研考會及國家圖書館各二份,行政院秘書處及立法院國會圖書
    館各一份。


九、本會及所屬各機關策劃出版作業時,對於著作人之認定、著作財產權
    之歸屬及著作之授權利用等約定事項,應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辦理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