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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出版品管理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2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農秘字第1010076750號 函
法規體系: 秘書目/公共關係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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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本會及所屬各機關出版品管
    理與流通,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所稱出版品,指以本會及所屬各機關之經費或名義出版或
    發行之圖書、連續性出版品(期刊、雜誌、叢刊及年刊等)、非書資料
    及電子出版品(錄影節目帶、錄音資料帶及電腦檔、資料庫及網頁等)
    。


三、本會及所屬各機關應指定專責管理單位或人員,辦理出版品之編號、
    寄存及銷售等事項,並至文化部建置之政府出版品資訊網維護更新機
    關及出版品相關資料。
    本會專責管理單位為秘書室;所屬各機關專責管理單位或人員名單應
    知會本會並副知文化部;專責管理單位調整或人員異動時,亦同。


四、本會及所屬各機關之出版品印製前,應使用政府出版品資訊網申請政
    府出版品統一編號(以GPN標示),並應依國家圖書館規定,申請國際
    標準書號(以ISBN標示)、出版品預行編目(以CIP標示)、國際標準期
    刊號(以ISSN標示)或國際標準錄音/錄影資料代碼號(以ISRC標示)。
    前項各編號應避免由印製廠商代辦申請。 


五、本會及所屬各機關出版品之基本形制規定如下:
  (一)圖書應記載事項(示例如附件一)。
  (二)連續性出版品應記載事項(示例如附件二)。
  (三)政府出版品採隨選列印(Print On Demand)出版者,應記載事項
        依照原出版品辦理。但版權頁應加註隨選列印產出說明及日期。
  (四)圖書及連續性出版品應以A4(21x29.5公分)、菊版八開(21x29公
        分)、四六版十六開(19x26公分)、四六版十八開(16x23公分)或
        菊版十六開(15x21公分)等規格擇一印製,並以橫書版面呈現。
        但性質特殊者,不在此限。
  (五)非書資料及電子出版品應記載事項(示例如附件三)。


六、為便利出版品流通及符合使用者付費之公平原則,政府出版品之定價
    ,以編印成本為計算基礎,並得視版稅、管銷費用、委託代售費用、
    倉儲運費及特殊使用目的等因素考量增減之。


七、本會及所屬各機關應就出版品自行定價銷售或委託代售,並提供由文
    化部洽定之出版品展售門市統籌展售。
    前項委託代售時,應簽訂合約,約定代售酬金及應提供出版品予展售
    門市集中展售。


八、本會及所屬各機關出版品銷售,以定價百分之六十結付帳款繳庫。但
    本會及所屬各機關得依據銷售之地點、時間、數量、顧客等因素自行
    決定銷售折扣或改變定價。


九、本會及所屬各機關出版品依規定送展售門市統籌展售時,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應填具政府出版品委託統籌展售清單(附件四),連同一定數量
        之出版品送展售門市銷售,並得應展售門市之銷售需求,視庫存
        情形提供所需數量。
  (二)首次送展售門市之出版品,其中一份得標示「樣品」戳記供推廣
        用,不列入結帳及庫存數。


十、本會及所屬各機關之出版品,除依據業務需要分發運用外,並應寄送
    文化部、國家圖書館及本會圖書室各二份,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國
    會圖書館及寄存圖書館各一份。


十一、本會及所屬各機關策劃出版作業時,對於著作人之認定、著作財產
    權之歸屬及著作之授權利用等約定事項,應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辦理
    。


十二、本會及所屬各機關出版品之電子檔(包括定稿印製電子檔及印製用
     PDF檔),應依文化部訂定之辦理政府出版品電子檔繳交注意事項規
     定繳交,以利檔案保存與管理。


十三、本會及所屬各機關出版品之電子檔,如已取得相關授權,得利用機
    關網站或適當網站,將全文或部分資料上網公開。
    前項公開於網路者,應於政府出版品資訊網登載其連結網址,並記載
    於版權頁或外盒部分之其他類型版本說明項下。


十四、為擴大出版品流通範圍,本會及所屬各機關於已取得著作財產權範
    圍內之出版品,得自行辦理授權,並依出版品性質、授權方式、利用
    範圍等,收取合理使用報酬;其授權,得採全部授權或部分授權方式
    辦理。


十五、本會及所屬各機關出版、發行圖書時,除有特殊原因外,於已取得
    著作財產權範圍內,應同意由文化部辦理流通利用;連續性出版品以
    文化部選定之範圍內配合辦理。
    前項同意由文化部辦理流通利用時,應將該出版品、同意函及利用清
    單(如附件五)函送文化部,如有電子檔應併送之,且送交之電子檔應
    符合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規範形式(附件六),並應先掃除電腦
    病毒及自行備份存檔。


十六、本作業規定未規範事項,依文化部訂定之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及政
    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