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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民國 93 年 05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主管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所屬各機關 (單位) 得依循一定程序,通報災害狀況,以採取必要
    應變措施,特依行政院「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第七點,訂定「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以下簡稱本作業規定) 。


二、本作業規定適用於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本會緊急應變小組成立前,災
    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本會緊急應變小組成立
    後,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三、通報災害種類及其主管機關 (單位) 如下:
 (一) 旱災:農田水利處。
 (二) 寒害:農糧署。
 (三) 漁船海難:漁業署。
 (四) 動植物疫災: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五) 森林火災:林務局。
 (六) 土石流災害:水土保持局。
 (七) 其他重大農業災害:視實際需要由各該業務主管機關 (單位) 簽報
      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


四、前點各災害主管機關 (單位) 應就業務主管立場及本作業規定,訂定
    或修正所屬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其內容應明定災害規模等級、災
    害通報等級、緊急處理層級及相關應變作為。


五、通報作業:
 (一) 為爭取救災時效,各級災害權責機關 (單位) 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
      之虞時,應即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並於第一時間同時作複式多元
      通報。
 (二) 通報對象除各該災害之本會主管機關 (單位) 及地方政府權責單位
      外,並應依本會各災害規模及通報層級一覽表規定 (附表一) ,將
      災情及應變措施通報相關單位及人員,俾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三) 如需申請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搜救,其通報申請作業程序依行
      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作業手冊辦理。
 (四) 災害緊急通報系統圖如附圖。


六、通報方式:
 (一) 電話通報:本會各機關 (單位) 於接獲災害訊息時,應迅速查證,
      即電話通報本會各該災害主管機關 (單位) 及地方政府權責單位;
      本會各該災害主管機關 (單位) 或其所屬單位並應依本會「災害規
      模及通報層級一覽表」與「災害緊急通報系統圖」規定,將災情及
      應變措施以電話通報行政院相關主管、新聞局、災害防救委員會,
      以及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秘書室主任、研考科
      科長。
 (二) 傳真通報:完成電話通報後,應儘速以傳真方式補送「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災害通報單」 (格式如附表二) 。
 (三) 後續通報:應變處理期間,各該災害主管機關 (單位) 或其所屬單
      位應將處理情形適時傳送通報,重大災情並應隨時通報最新狀況,
      俾掌握災情及時回應。


七、本會各機關 (單位) 應建立二十四小時通報專責單位及人員緊急聯繫
    資料,送本會秘書室彙轉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專責單位及人員或
    其聯繫資料有異動時,應隨時陳報更新。


八、本會各機關 (單位) 相關人員通報聯繫成效卓著者,依規定敘獎;違
    反本作業規定且情節重大者,則依規定議處。


九、本會各機關 (單位) 發生第三點所定災害以外之重大緊急事件時,準
    用本作業規定辦理,並填送「重大緊急事件通報單」 (格式如附表三
    ) 通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