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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
民國 97 年 06 月 04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表揚本會及所屬機關模範公務
    人員,特依考試院訂定「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潛能激勵辦法」之
    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本會及所屬機關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派用、聘任、聘
    用及依原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人員,為適用範圍。


三、在本會及所屬機關繼續服務二年以上(以每年十二月底為計算基準)
    之現職人員,上年內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被選拔為模範公務人
    員:
(一)忠於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
(二)遵守紀律,廉潔奉公,足為模範。
(三)行為及工作上有優良表現,服務態度優良。
(四)對經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
(五)對上級交付之重要工作,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六)辦理為民服務業務,工作績效特優且服務態度良好,有具體事蹟。
(七)搶救災害或處置意外事故,措施得宜,對維護民眾生命、財產有重
      大貢獻。
(八)研究、發明、著作,對學術或業務有重大貢獻。
(九)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公務人員表率。


四、遴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須最近三年服務成績優異(考績或考成均列
    甲等或相當甲等),且最近三年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
    受申誡以上之處分。


五、本會模範公務人員,每年辦理一次,每次選拔以不超過十二人為原則
    。
    本會及所屬各機關選拔之名額,由本會依各機關員額、屬性另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選拔之模範公務人員,本會得擇優推薦參加行政院模範
    公務人員選拔,未獲選者,由本會併原選模範公務人員表揚;獲選者
    ,本會不再表揚。


六、推薦及評審程序: 
(一)本會各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應於每年指定時間前,將符合選拔
      條件之所屬人員,審慎推薦,填具模範公務人員推薦表,並檢附有
      關證明文件,送本會人事室彙辦。
(二)本會人事室將各單位、機關推薦人選資格條件初審後,簽請主任委
      員指派十三人至二十五人組成審議小組,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開
      會審議,並將審議結果陳請核定。
(三)除上列程序選拔之人員以外,主任委員得就本會暨所屬機關人員,
      符合第三點及第四點之要件者,免經評審程序,逕行核定若干名為
      模範公務人員。


七、經選拔核定為模範公務人員,由本會擇期公開表揚,頒給獎狀乙幀、
    獎金新臺幣五萬元正及公假五天,並登錄個人人事資料,供陞遷調職
    之重要參考,同時函送銓敘部登記。


八、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事後如發現有不實之情事,應註銷其獲選資
    格、追繳其獎金(含獎狀)及函送銓敘部登記備查;尚未實施之公假
    日數併予註銷。


九、辦理模範公務人員選拔獎勵所需經費,在本會相關經費項下核實勻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