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表揚本部及所屬機關(構)模範公務人員,
執行公務人員激勵辦法第七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如下: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聘任、聘用、僱用及約僱人員。
三、現職公務人員符合下列條件者,得被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
(一)品行優良且最近三年考績(成)、成績考核均列甲等或相當甲等或
職務評定均為良好。但最近三年因下列情事之一,致未辦理考績(
成)、成績考核或職務評定之年度,不受上開服務成績條件之限制
:
1.育嬰、選送進修期滿經奉准延長或因公傷病公假期滿仍不能銷假
,而留職停薪。
2.因公傷病請公假或因安胎請延長病假。
(二)上年度在本機關(構)具有下列各目事蹟之一:
1.廉潔自持,不受利誘,有具體事實,足資表揚。
2.熱心公益,主動察覺民眾急難,適時給予協助,事蹟顯著。
3.持續參與社會服務,獲得高度肯定,提升公務人員形象。
4.主動積極,戮力從公,行為及工作上有特殊優良表現,且服務態
度優良。
5.對經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重大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
。
6.對上級交付之重要工作,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7.辦理為民服務業務,工作績效特優且服務態度良好。
8.搶救災害或處置意外事故,措施得宜,對維護民眾生命、財產有
重大貢獻。
9.研究、發明、著作,對學術或業務有重大貢獻。
10.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公務人員表率。
四、公務人員於選拔當年度模範公務人員人選核定前三年內,曾受刑事處
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之處分者,不得被
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
五、本部模範公務人員之選拔,每年舉辦一次,選拔名額依公務人員激勵
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並依符合條件人員之優良事蹟從嚴審議
,兼顧官等、職務及性別等因素,並以最近五年內未曾獲選為模範公
務人員者為優先。
依前項規定選拔之模範公務人員,本部得擇優推薦參加行政院模範公
務人員選拔。
六、推薦及評審程序如下:
(一)本部各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構)首長應於每年指定時間前,將符合
選拔條件之所屬人員,審慎推薦,填具模範公務人員推薦表,並檢
附有關證明文件,送本部人事處彙辦。
(二)本部人事處將各單位、機關(構)推薦人選資格條件初審後,簽請部
長指派七人至九人組成審議小組,其中本部人事處處長為當然委員
,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開會審議,並將審議結果陳請核定。
前項第二款所定審議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七、經選拔核定為模範公務人員,由本部擇期公開表揚,頒給獎狀一幀、
獎金最高新臺幣五萬元、給予公假五日,並登錄個人人事資料,供陞
遷調職之重要參考,同時函送銓敘部登記。
前項所定公假五日,應於核定次日起一年內請畢。
八、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事後如發現事蹟不實或有第四點規定之情事者
,應撤銷其獲選資格、追繳獎金、獎狀及函送銓敘部登記備查;尚未
實施之公假不予實施。
九、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事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所屬單位或機關(構
)應自其情事發生後,告知或函送本部命其繳還獎狀,並由本部函送
銓敘部登記備查:
(一)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二)受免除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撤職、剝奪退休(職、養)金
懲戒處分判決確定。
十、辦理模範公務人員選拔獎勵所需經費,在本部相關經費項下核實勻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