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表揚本部及所屬機關(構)模範公務人員,
執行公務人員激勵辦法第七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如下: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聘任、聘用、僱用及約僱人員。
三、現職公務人員符合下列條件者,得被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
(一)品行優良且最近三年考績(成)、成績考核均列甲等或相當甲等或
職務評定均為良好。但最近三年因下列情事之一,致未辦理考績(
成)、成績考核或職務評定之年度,不受上開服務成績條件之限制
:
1.育嬰、選送進修期滿經奉准延長或因公傷病公假期滿仍不能銷假
,而留職停薪。
2.因公傷病請公假或因安胎請延長病假。
(二)上年度在本機關(構)具有下列各目事蹟之一:
1.廉潔自持,不受利誘,有具體事實,足資表揚。
2.熱心公益,主動察覺民眾急難,適時給予協助,事蹟顯著。
3.持續參與社會服務,獲得高度肯定,提升公務人員形象。
4.主動積極,戮力從公,行為及工作上有特殊優良表現,且服務態
度優良。
5.對經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重大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
。
6.對上級交付之重要工作,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7.辦理為民服務業務,工作績效特優且服務態度良好。
8.搶救災害或處置意外事故,措施得宜,對維護民眾生命、財產有
重大貢獻。
9.研究、發明、著作,對學術或業務有重大貢獻。
10.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公務人員表率。
四、公務人員於選拔當年度模範公務人員人選核定前三年內, 具下列情形
之一者,不得被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
(一)曾受刑事 有罪判決 、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之
處分。
(二)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
法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尚未結案或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之情形, 經依
該條例受處罰。
(四)其他違法、不當行為,致損害政府信譽,情節重大。
五、本部模範公務人員之選拔,每年舉辦一次,選拔名額依公務人員激勵
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並依符合條件人員之優良事蹟從嚴審議
,兼顧官等、職務及性別等因素,並以最近五年內未曾獲選為模範公
務人員者為優先。
依前項規定選拔之模範公務人員,本部得擇優推薦參加行政院模範公
務人員選拔。
六、推薦及評審程序如下:
(一)本部各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構)首長應於每年指定時間前,將符合
選拔條件之所屬人員,審慎推薦,填具模範公務人員推薦表,並檢
附有關證明文件,送本部人事處彙辦。
(二)本部人事處將各單位、機關(構)推薦人選資格條件初審後,簽請部
長指派七人至九人組成審議小組,其中本部人事處處長為當然委員
,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開會審議,並將審議結果陳請核定。
前項第二款所定審議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七、經選拔核定為模範公務人員,由本部擇期公開表揚,頒給獎狀一幀、
獎金最高新臺幣五萬元、給予公假五日,並登錄個人人事資料,供陞
遷調職之重要參考,同時函送銓敘部登記。
前項所定公假五日,應於核定次日起一年內請畢。
八、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事後如發現有不符第三點規定或 有第四點規定
情事之一者,應撤銷其獲選資格、追繳獎 金、獎狀及函送銓敘部登記
備查;尚未實施之公假不予 實施;另有關人員應依情節予以議處。
依前項規定撤銷資格前,必要時得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並給予當事人
陳述意見之機會。
依第一項規定撤銷資格後,如有確實事證可認原授予獲獎資格並無違
誤者,由原遴薦之所屬單位或機關(構)報請本部回復獲獎資格,並返
還獎金、獎狀及函送銓敘部登記備查。
九、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事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所屬單 位或機關(構)
應自其情事發生後,告知或函送本部廢 止其獲選資格及命其繳還獎狀
,並由本部函送銓敘部登記備查:
(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未諭知緩刑或易科罰金。
(二)受褫奪公權宣告。
(三)受免除職務、撤職、剝奪退休(職、養)金、休職、
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懲戒處分判決確定。
(四)受記大過以上之懲處處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前項程序報請本部回復獲獎資格,並返還獎狀
及函送銓敘部登記備查:
(一)依前項第一款或第四款規定廢止資格後,經判決無罪確定,或懲處
處分經撤銷確定或有其他依法失其效力之情形。
(二)依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廢止資格後,經刑事再 審或非常上訴程
序判決無罪確定,或經懲戒法院再審程序判決不受懲戒確定。
十、辦理模範公務人員選拔獎勵所需經費,在本部相關經費項下核實勻支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表揚本部及所屬機關(構)模範公務人員,
執行公務人員激勵辦法第七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