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劃一各種營繕工程
工期之計算,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主管各項工程以左列方式擇一計算工期。
工作天。
日曆天。
限期完工。
三、廠商於簽工程契約時,應附工程預定施工橫線式工程進度表,以供計
算工期之依據。
四、工程契約規定為工作天者,工作天指工地能實際工作之天數,但有下
列情事之一,且全天確無工人到工地施工者,得不計工作天:
(一) 不得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1.因用地取得、拆遷管線、交通管制,致全部工作無法施工者。
2.因機關辦理變更設計、供應之材料或機具未及時運達工地,致
全部工程不能進行者。
3.因工程需暫停工作,以配合機關其他工程或其他單位工程施工
者。
4.因機關人員未能如期檢驗、勘驗,致次階段作業不能進行者。
5.其他特殊原因,致全部工作無法施工者。
(二) 因氣候因素,須經機關人員認可者:
1.雨天之雨量已達影響正常工作之進行,上午下雨者全天不計工
作天,下午下雨者
不計半天工作天。
2.路面工程因雨積水致全部工程不能進行者。
3.建築工程從事室外粉刷、裝修、油漆等因雨潮濕,致全部工程
不能進行者。
4.基礎工程因積水或水患,雖廠商已善盡抽水責任,尚全部工作
無法施工不能進行者。
(三) 國定、民俗、假日:
1.國定假日:元旦、勞動節及國慶紀念日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佈
放假日免計工期。
2.民俗節日:春節七日,清明節二日,端午節一日,中元節一日
及中秋節一日免計工期。
3.全國性選舉投票日及各級主管機關臨時公佈放假者,免計工期
。
4.星期日及星期六免計工期,但其與前三目有相互重疊者,其重
疊者應予扣除。
五、工程契約規定為限期完工者,廠商須於機關規定日完成。
六、工程契約規定為日曆天者,係指工程開工後每日為一日曆天,但有下
列情事之一者得不計日曆天:
(一) 因取得用地,拆遷障礙物,遷移電力、電信、給水灌溉水路等致全
部工程無法進行者。
(二) 因辦理變更設計,致全部工程不能進行者。
(三) 因配合其他工程施工,致全部工程不能進行者。
(四) 其他發生特殊原因致全部工程無法進行者,必要時得附有關證明文
件 (或含照片) ,自發生之日起七日內,由廠商提出申請經核准有
案者。
(五) 政府規定之國定、習俗、假日,仍依前第四點第三款規定辦理。
七、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工程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工期得由雙方視實
際需要議定增減之。
八、工程延期:
(一) 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非可歸責於廠商,而需展延工
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後,儘速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不
計算逾期違約金。
1.發生不可抗力之事故。
2.因颱風、地震、豪雨、洪水等人力不可抗拒天然災變,致影響
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時。
3.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
5.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承包契約相關工程之延誤而影響
履約進度者。
7.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二) 前款事故之發生,致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工時,廠商應於停工原
因消滅後立即復工。其停工及復工,廠商應儘速向機關提出書面報
告。
(三) 第一款停工之展延工期,除另有規定外,機關得依廠商報經機關核
備之預定進度表核定之。
九、 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