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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主管各項工程工期核算要點
民國 90 年 03 月 19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劃一各種營繕工程
    工期之計算,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主管各項工程以左列方式擇一計算工期。
    工作天。 
    日曆天。 
    限期完工。


三、廠商於簽工程契約時,應附工程預定施工橫線式工程進度表,以供計
    算工期之依據。


四、工程契約規定為工作天者,工作天指工地能實際工作之天數,但有下
    列情事之一,且全天確無工人到工地施工者,得不計工作天:
 (一) 不得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1.因用地取得、拆遷管線、交通管制,致全部工作無法施工者。 
      2.因機關辦理變更設計、供應之材料或機具未及時運達工地,致
          全部工程不能進行者。
      3.因工程需暫停工作,以配合機關其他工程或其他單位工程施工
          者。
      4.因機關人員未能如期檢驗、勘驗,致次階段作業不能進行者。 
      5.其他特殊原因,致全部工作無法施工者。 
 (二) 因氣候因素,須經機關人員認可者:
      1.雨天之雨量已達影響正常工作之進行,上午下雨者全天不計工
          作天,下午下雨者
            不計半天工作天。 
      2.路面工程因雨積水致全部工程不能進行者。
      3.建築工程從事室外粉刷、裝修、油漆等因雨潮濕,致全部工程
          不能進行者。
      4.基礎工程因積水或水患,雖廠商已善盡抽水責任,尚全部工作
          無法施工不能進行者。
 (三) 國定、民俗、假日:
      1.國定假日:元旦、勞動節及國慶紀念日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佈
          放假日免計工期。
      2.民俗節日:春節七日,清明節二日,端午節一日,中元節一日
          及中秋節一日免計工期。
      3.全國性選舉投票日及各級主管機關臨時公佈放假者,免計工期
          。
      4.星期日及星期六免計工期,但其與前三目有相互重疊者,其重
          疊者應予扣除。


五、工程契約規定為限期完工者,廠商須於機關規定日完成。


六、工程契約規定為日曆天者,係指工程開工後每日為一日曆天,但有下
    列情事之一者得不計日曆天:
 (一) 因取得用地,拆遷障礙物,遷移電力、電信、給水灌溉水路等致全
      部工程無法進行者。
 (二) 因辦理變更設計,致全部工程不能進行者。
 (三) 因配合其他工程施工,致全部工程不能進行者。
 (四) 其他發生特殊原因致全部工程無法進行者,必要時得附有關證明文
      件 (或含照片) ,自發生之日起七日內,由廠商提出申請經核准有
      案者。
 (五) 政府規定之國定、習俗、假日,仍依前第四點第三款規定辦理。


七、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工程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工期得由雙方視實
    際需要議定增減之。


八、工程延期:
 (一) 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非可歸責於廠商,而需展延工
      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後,儘速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不
      計算逾期違約金。
      1.發生不可抗力之事故。
      2.因颱風、地震、豪雨、洪水等人力不可抗拒天然災變,致影響
          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時。
      3.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
      5.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承包契約相關工程之延誤而影響
          履約進度者。
      7.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二) 前款事故之發生,致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工時,廠商應於停工原
      因消滅後立即復工。其停工及復工,廠商應儘速向機關提出書面報
      告。
 (三) 第一款停工之展延工期,除另有規定外,機關得依廠商報經機關核
     備之預定進度表核定之。


九、 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