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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運輸死亡保險投保規定
民國 90 年 11 月 09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投保標的物
    委由本農會 (或本合作社) 共同運銷之家畜 (肉豬或肉羊) 。



二、不保之家畜 (肉豬或肉羊)
    有下列情事之一的家畜,不予承保:
 (一) 嚴重疾病、受傷、畸形、惡癖及發育不全的家畜。
 (二) 所有權不明的家畜。
 (三) 未接受政府指定之家畜傳染病預防注射的家畜。
 (四) 已向其他保險機構投保運輸死亡保險的家畜。



三、保險期間
    在契約有效期間內委由本農會 (或本合作社) 共同運銷之家畜自載上
    運輸工具起,至運抵保險目的地卸下原運輸工具止。但其在拍賣前發
    生死亡或緊急屠宰,如能證明原因係在運輸途中所造成者,本農會 (
    或本合作社) 仍應負給付義務;但運抵目的地後轉運時得向承保農會
    或合作社重新投保。



四、投保金額限制
    保險金額以當時交易肉品市場平均價格的 80 %為原則,每頭保險金
    額新台幣 1,600  至 5,500  元。



五、保險費的計算
    保險費率依各級農會家畜保險最高保險金額及保險費率表,計算保險
    期間內所運家畜之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