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投保標的物
委由本農會 (或本合作社) 共同運銷之家畜 (肉豬或肉羊) 。
二、不保之家畜 (肉豬或肉羊)
有下列情事之一的家畜,不予承保:
(一) 嚴重疾病、受傷、畸形、惡癖及發育不全的家畜。
(二) 所有權不明的家畜。
(三) 未接受政府指定之家畜傳染病預防注射的家畜。
(四) 已向其他保險機構投保運輸死亡保險的家畜。
三、保險期間
在契約有效期間內委由本農會 (或本合作社) 共同運銷之家畜自載上
運輸工具起,至運抵保險目的地卸下原運輸工具止。但其在拍賣前發
生死亡或緊急屠宰,如能證明原因係在運輸途中所造成者,本農會 (
或本合作社) 仍應負給付義務;但運抵目的地後轉運時得向承保農會
或合作社重新投保。
四、投保金額限制
保險金額以當時交易肉品市場平均價格的 80 %為原則,每頭保險金
額新台幣 1,600 至 5,500 元。
五、保險費的計算
保險費率依各級農會家畜保險最高保險金額及保險費率表,計算保險
期間內所運家畜之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