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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運輸死亡保險投保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1 月 0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農牧字第1000041312號 函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畜牧目
立法理由: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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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保標的物
    委由本農會 (或本合作社) 共同運銷之家畜 (肉豬或肉羊) 。



二、不保之家畜 (肉豬或肉羊)
    有下列情事之一的家畜,不予承保:
 (一) 嚴重疾病、受傷、畸形、惡癖及發育不全的家畜。
 (二) 所有權不明的家畜。
 (三) 未接受政府指定之家畜傳染病預防注射的家畜。
 (四) 已向其他保險機構投保運輸死亡保險的家畜。



三、保險期間
    在契約有效期間內委由本農會 (或本合作社) 共同運銷之家畜自載上
    運輸工具起,至運抵保險目的地卸下原運輸工具止。但其在拍賣前發
    生死亡或緊急屠宰,如能證明原因係在運輸途中所造成者,本農會 (
    或本合作社) 仍應負給付義務;但運抵目的地後轉運時得向承保農會
    或合作社重新投保。



四、投保金額限制
    保險金額以當時交易肉品市場平均價格的 80 %為原則,每頭保險金
    額新台幣 1,600  至 5,500  元。



五、保險費的計算
    保險費率依各級農會家畜保險最高保險金額及保險費率表,計算保險
    期間內所運家畜之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