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各承保農會年度再保佣金率,依損失率為計算標準。其標準如下:
(一) 損失率百分之七十五(小數點以下捨去)以下者,再保佣金率為再
保費百分之二十五。
(二) 損失率百分之七十五至一百(小數點以下捨去)者,再保佣金率為
再保費百分之二十。
(三) 損失率超過百分之一百(小數點以下捨去)者,再保佣金率為再保
費百分之十五。 損失率之計算方式為理賠金額佔保費收入金額之
百分比。
二、損失率計算標準依去年度一月至六月及前年度七月至十二月理賠金額
佔保費收入金額之百分比為計算基礎。
三、本計算標準適用運輸死亡保險及死亡保險。
四、本計算標準得依業務實際需要適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