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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各級農會家畜保險再保險佣金率及計分調整標準表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1 月 2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農牧字第1000041309號 函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畜牧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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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承保農會年度再保佣金率,依損失率為計算標準。其標準如下:
 (一) 損失率百分之七十五(小數點以下捨去)以下者,再保佣金率為再
      保費百分之二十五。

 (二) 損失率百分之七十五至一百(小數點以下捨去)者,再保佣金率為
      再保費百分之二十。

 (三) 損失率超過百分之一百(小數點以下捨去)者,再保佣金率為再保
      費百分之十五。 損失率之計算方式為理賠金額佔保費收入金額之
      百分比。


二、損失率計算標準依去年度一月至六月及前年度七月至十二月理賠金額
    佔保費收入金額之百分比為計算基礎。


三、本計算標準適用運輸死亡保險及死亡保險。


四、本計算標準得依業務實際需要適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