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各級農會家畜保險責任準備金標準
民國 91 年 01 月 29 日
法規內容:
各級農會家畜死亡保險年自留總保費或總再保費應提存百分之三十以上作
為未滿期責任準備金,年度終了結算時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