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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各級農會家畜保險責任準備金標準
民國 91 年 01 月 29 日
法規內容:
各級農會家畜死亡保險年自留總保費或總再保費應提存百分之三十以上作
為未滿期責任準備金,年度終了結算時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