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各級農會家畜保險責任準備金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1 月 2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農牧字第1000041308號 函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畜牧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各級農會家畜死亡保險年自留總保費或總再保費應提存百分之三十以上作
為未滿期責任準備金,年度終了結算時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