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農委會) 為協助農糧產業經營者改善其
營運及促進事業健全發展,擴展產銷規模,提高經營效率,以提升整
體農糧產業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農業發
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三、本貸款對象如下:
(一)水稻育苗中心:臺灣地區水稻育苗相關協會會員。
(二)種苗業者:領有種苗業登記證之種子繁殖及苗木繁殖業者。
(三)農場經營者:依農場登記規則完成農場登記之農場負責人。
(四)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除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
四款外,依該法設立之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
(五)農村製酒業者: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且依相關法規成立之農民
團體、農業產銷班、農場及休閒農場或依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農民
。
(六)協助洋蔥購貯之農民團體。
(七)實際從事茶葉生產、製造、加工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八)有機農糧產品經營業者: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
,領有有機農糧產品驗證證書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九)花卉生產專業經營者:具花卉產銷班班員資格之農民,或具花卉專
業團體會員資格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十)其他農糧產業經營者經農委會專案核准其貸款經營計畫者。
借款人同時具備前項二款以上資格者,應擇一資格申貸本貸款。
四、本貸款之用途為直接用於為達成本貸款目的所需之資本支出及週轉金
,但不包括購買耕地。
五、本貸款經辦機構如下:
(一) 設有信用部之農 (漁) 會。
(二) 依法承受農 (漁) 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三) 全國農業金庫。
六、本貸款之輔導機關為農委會及其所屬農業試驗改良場 (所) 、直轄市
及各縣 (市) 政府。
七、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提供貸款資金,並由農業發展基金就其出資金
給予利息差額補貼。
八、本貸款風險由貸款經辦機構負擔。
九、本貸款之利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五日起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五
。但農委會得視需要予以調整。
十、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核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
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三年。
十一、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水稻育苗中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六百萬元。
2.種苗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六百萬元。
3.農場經營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
4.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每一經營主體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
幣一千萬元。
5.農村製酒業者:每一農民團體或產銷班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
五百萬元;每一農場或農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6.洋蔥購貯:每一農民團體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
7.茶葉:每一農民團體或產銷班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
;每一農場或農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8.有機農糧產品經營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
百萬元。
9.花卉生產專業經營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
萬元。但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10.其它:每一農民團體或產銷班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
;每一農場或農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週轉金:
1.水稻育苗中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
元。
2.種苗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3.農場經營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4.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每一經營主體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
幣一千萬元。
5.農村製酒業者:每一農民團體或產銷班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
五百萬元;每一農場或農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
元。
6.洋蔥購貯:每一農民團體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7.茶葉:每一農民團體或產銷班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五十
萬元;每一農場或農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8.有機農糧產品經營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
百萬元。
9.花卉生產專業經營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
萬元。但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10.其它:每一農民團體或產銷班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五十
萬元;每一農場或農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十二、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按核定所需金額一次或分次撥付;其屬資本
支出者,借款人應檢具相關憑證。
十三、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 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 週轉金: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訂之,但不得超過農委會
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十四、本貸款擔保方式由貸款經辦機構依其授信有關規定,審酌個別授信
案件核定;若借款人擔保能力不足,貸款經辦機構應協助送請農業
信用保證機構保證。
十五、借款人不得重覆申貸同一項貸款,並應提出切結書載明若有重覆申
貸情形,則視為違約,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本貸款本息。
十六、本貸款不予核貸項目由農委會公告之。
十七、借款人應於貸款經辦機構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動用完畢。
十八、中國農民銀行、合作金庫銀行、臺灣土地銀行於本要點實施前所承
作之貸款案件,依既有條件辦理至原契約到期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