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辦理農村再生社區整體規劃促進農村
地區之活化再生,運用整合性
規劃概念,建立未來導入農村再生發展區之機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執行機關:本局所屬各分局(以下簡稱分局)。
三、研提期間: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止。
四、實施期間: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五、實施地區:非都市計畫地區之農村。
六、規劃地區選定原則:
(一)需辦理土地活化或未來有劃入農村再生發展需求之地區。
(二)已提農村再生計畫構想地區。
(三)社區具有高度配合意願,且為本局輔導之人力培育地區。
(四)配合休閒農業區或有機農業發展地區。
(五)地區均衡性,經規劃可明顯有成果者。
七、申請及審查:
(一)申請方式:分局依規劃地區選定原則評估調查,並填報「規劃地區
調查表」(附表一)及「委託服務計畫提報表」(附表二)向本局
提出申請。
(二)審查方式:本局受理後,應依本局委辦計畫審查流程,由農村建設
組先行辦理初審,並將初審後之委託服務計畫提報表送交綜合企劃
組彙整召開審查會,並依審查結果分別簽陳核定後實施。
八、辦理內容:
(一)整體規劃地區勘選評估調查。
(二)籌辦農村再生社區整體規劃委託計畫,依規遴選規劃團隊辦理。
(三)辦理規劃項目、內容,請參照農村再生社區整體規劃章節目錄(範
本)。
(四)督導規劃之執行、考核、進度控管。
(五)協助資料蒐集、居民座談協調、及會勘等工作。
(六)辦理各期簡報之審查及成果報告驗收。
(七)協助未來能導入農村再生發展區。
九、經費估算原則:
(一)以社區聚落群測量面積為計算標準,測量內容需符合國土測繪中心
千分之ㄧ地形圖地測作業標準(誤差正負在二十
五公分以內)並包含
地形圖之GIS資料製作,測量面積至少需達十公頃,每公頃測量經
費以一萬二千元為上限。另社區GIS圖資製作經費最高為三十萬元。
本項經費最高以七十萬元為限。
(二)以規劃區非都市面積為計算級距,面積在一百公頃以下為八十萬元
,一百~二百公頃為一百二十萬元,二百~三百公頃(含以上)以
一百六十萬元為限。
(三)以人口數為計算級距,人口在一千人以下為二十萬元,一千~二千
人為三十萬元,二千~三千人為四十萬元,三千人以上為五十萬元
為限。
(四)經費申請額度為前三款個別經費之總和,並可依實際需求及辦理內
容估算。
十、其他應辦理事項:
(一)本年度計畫執行期間自計畫核定後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並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將會計報告二份,成果報告(含光碟
)五份賸餘款繳回,不受理展期申請,請注意相關業務辦理期程。
(二)計畫執行期間每月十日前,於本局工程管考系統填報經費支用及執
行情形表,以利彙整執行成果。
(三)於執行期間,本局為掌握計畫進度或視需要,得派員或邀請學者專
家前往訪視、督導、查核、評鑑,執行單位應檢具詳細資料以備查
考。
(四)對於執行落後限期未能改善者,得視情形暫停撥付經費或予以調整
、刪減經費。
(五)各分局應協助規劃團隊與縣(市)政府溝通,相關審查會議亦建議
邀請縣(市)政府代表擔任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