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發展家畜保險業務,依據家畜
保險辦法第六條規定,特訂定本標準。
二、再保責任額為總責任額的百分之四十。分配比率為台灣省農會百分之
七,各縣市農會佔百分之三十三 (最低 0.4%,最高 6.5%) 。
三、各縣市農會年度再保責任額比率計算標準。依去年度一至六月及前年
度七至十二月保費及理賠比率為計算基礎。其中保費比率部分佔四分
之三即 24.75% (但最低 0.3%,最高 4.9%) ,理賠比率部分佔四
分之一即 8.25 % (但最低 0.1%,最高 1.6%) 。再依計算基礎年
度實際盈虧分二種計算方式,其標準如下:
(一) 計算基礎年度實際盈餘計算方式:
轄內保費 轄內保險-轄內賠款
────×24.75 +──────────×8.25= %
總保費 保費總額-賠款總額
(二) 計算基礎年度實際虧損計算方式:
轄內保費 轄內賠款-轄內保費
────×24.75 +──────────×8.25= %
總保費 賠款總額-保費總額
(三) 未滿 0.4%者為 0.4%,超過 6.5%者為 6.5%。
(四) 超過 0.4%以上部分,小數點第二位以下以四捨五入處理。
(五) 再保責任額總數 (33%) 超過或不足部分,得由台灣省農
會視各縣市農會辦理情況酌予分配。
四、本計算標準適用運輸死亡保險及死亡保險 (包括乳牛及羊隻保險) 。
五、本計算標準得依業務實際需要適用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