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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家畜保險再保責任額調整計算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1 月 1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農牧字第1000041305號 函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畜牧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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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發展家畜保險業務,依據家畜
    保險辦法第六條規定,特訂定本標準。

 

二、再保責任額為總責任額的百分之四十。分配比率為台灣省農會百分之
    七,各縣市農會佔百分之三十三 (最低 0.4%,最高 6.5%) 。

 

三、各縣市農會年度再保責任額比率計算標準。依去年度一至六月及前年
    度七至十二月保費及理賠比率為計算基礎。其中保費比率部分佔四分
    之三即 24.75% (但最低 0.3%,最高 4.9%) ,理賠比率部分佔四
    分之一即 8.25 % (但最低 0.1%,最高 1.6%) 。再依計算基礎年
    度實際盈虧分二種計算方式,其標準如下:
 (一) 計算基礎年度實際盈餘計算方式:

      轄內保費          轄內保險-轄內賠款
      ────×24.75 +──────────×8.25=    %
      總保費            保費總額-賠款總額

 (二) 計算基礎年度實際虧損計算方式:

      轄內保費          轄內賠款-轄內保費
      ────×24.75 +──────────×8.25=    %
      總保費            賠款總額-保費總額

 (三) 未滿 0.4%者為 0.4%,超過 6.5%者為 6.5%。
 (四) 超過 0.4%以上部分,小數點第二位以下以四捨五入處理。
 (五) 再保責任額總數 (33%) 超過或不足部分,得由台灣省農
      會視各縣市農會辦理情況酌予分配。

 

四、本計算標準適用運輸死亡保險及死亡保險 (包括乳牛及羊隻保險) 。

 

五、本計算標準得依業務實際需要適用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