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水土保持局 (以下簡稱本局) 輔助縣市政府 (含受託單位) 辦理之工
程,其工程款由本局負擔部分 (含工程費及管理費) 應透過會計、出
納程序以代收代付方式處理,並依照有關規定核實支付。
二、各輔助計畫,本局負擔之工程款,除預撥第一期經費外,餘按各計畫
實際執行進度分期撥付。
三、縣市政府或受託單位應請指定專人負責工程款相關帳務處理,撥款時
應檢附「撥款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二) 及「××年度水土保持局輔
辦××計畫工程款執行狀況表」一份 (格式如附件一) ,函送或傳真
本局,以憑撥款。
四、縣市政府或受託單位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停止撥款,俟改善
後再予續撥。
(一) 本局補助或輔辦工程處理要點所指第二類工程以上之開標記錄、合
約書副本未於決標十五日內及結算書未於三十日內送本局者。
(二) 已支付之工程款,其支出憑證及有關文件未送本局報銷者。
(三) 本局所屬各工程所執行之工程,需由相關縣市政府應負擔之配合款
,未適時撥款影響支付工程款者。
五、縣市政府或受託單位應依左列原則,按月 (期) 將支出憑證及有關證
明文件送局,以憑彙轉審計機關核銷。
(一) 於每月五日前,將已支付之支出憑證及有關證明文件彙整後,按計
劃別及年度別填附報銷明細表一份。 (如附件三) 。
(二) 工程費以每一工程為單位,於工程第一次估驗付款後,將本局負擔
款支出憑證連同合約書或保留合約書暨有關文件 (例如:估驗單等
) 彙送本局,工程尾款核銷時,除檢送本局負擔款支出憑證外,並
應檢附工程結算書 (含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三) 管理費應在原分配額度內,依工程結算數按規定比例撙節支用,並
將支出憑證彙送本局核銷。
六、年度結束未發生契約責任或工程結束後,仍有剩餘款時,均應照原定
出資比例繳還本局。
七、工程發包後,如有剩餘經費,縣市政府或受託單位需要運用時,應事
先函報本局同意。各執行機關未按本局核定度執行或有效運用工程款
時,本局得視實際需要調整輔辦工程款。
八、年度結束,其已發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者,如未及辦理支付 (工程未
完工) ,須展延於下年度繼續處理者,應依規定編製「歲出應付款申
請保留明細表」 (按計畫分別填列) ,檢齊有關證明文件 (工程合約
書等) ,於規定期限前送達本局辦理歲出保留。
九、本會計處理程序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