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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輔助縣市政府(或受託單位)辦理各項工程會計處理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2 月 0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水保會字第1001857787號 函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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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土保持局 (以下簡稱本局) 輔助縣市政府 (含受託單位) 辦理之工
    程,其工程款由本局負擔部分 (含工程費及管理費) 應透過會計、出
    納程序以代收代付方式處理,並依照有關規定核實支付。


二、各輔助計畫,本局負擔之工程款,除預撥第一期經費外,餘按各計畫
    實際執行進度分期撥付。


三、縣市政府或受託單位應請指定專人負責工程款相關帳務處理,撥款時
    應檢附「撥款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二) 及「××年度水土保持局輔
    辦××計畫工程款執行狀況表」一份 (格式如附件一) ,函送或傳真
    本局,以憑撥款。


四、縣市政府或受託單位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停止撥款,俟改善
    後再予續撥。
 (一) 本局補助或輔辦工程處理要點所指第二類工程以上之開標記錄、合
      約書副本未於決標十五日內及結算書未於三十日內送本局者。
 (二) 已支付之工程款,其支出憑證及有關文件未送本局報銷者。
 (三) 本局所屬各工程所執行之工程,需由相關縣市政府應負擔之配合款
      ,未適時撥款影響支付工程款者。


五、縣市政府或受託單位應依左列原則,按月 (期) 將支出憑證及有關證
    明文件送局,以憑彙轉審計機關核銷。
 (一) 於每月五日前,將已支付之支出憑證及有關證明文件彙整後,按計
      劃別及年度別填附報銷明細表一份。 (如附件三) 。
 (二) 工程費以每一工程為單位,於工程第一次估驗付款後,將本局負擔
      款支出憑證連同合約書或保留合約書暨有關文件 (例如:估驗單等
      ) 彙送本局,工程尾款核銷時,除檢送本局負擔款支出憑證外,並
      應檢附工程結算書 (含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三) 管理費應在原分配額度內,依工程結算數按規定比例撙節支用,並
      將支出憑證彙送本局核銷。


六、年度結束未發生契約責任或工程結束後,仍有剩餘款時,均應照原定
    出資比例繳還本局。


七、工程發包後,如有剩餘經費,縣市政府或受託單位需要運用時,應事
    先函報本局同意。各執行機關未按本局核定度執行或有效運用工程款
    時,本局得視實際需要調整輔辦工程款。


八、年度結束,其已發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者,如未及辦理支付 (工程未
    完工) ,須展延於下年度繼續處理者,應依規定編製「歲出應付款申
    請保留明細表」 (按計畫分別填列) ,檢齊有關證明文件 (工程合約
    書等) ,於規定期限前送達本局辦理歲出保留。


九、本會計處理程序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