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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家畜保險業務競賽獎勵要點
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一、為推展家畜保險業務,依據家畜保險辦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
    定,訂定本要點。


二、家畜保險業務競賽分承保單位業務、縣 (市) 再保單位業務及縣 (市
    ) 政府業務輔導競賽等三類。競賽之業務包括肉豬運輸死亡保險及乳
    牛死亡保險。


三、承保單位業務競賽:
 (一) 競賽單位:辦理肉豬運輸死亡保險及乳牛死亡保險之承保單位。
 (二) 競賽期間: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 競賽分組:肉豬運輸死亡保險承保單位依該年度承保農會實際共同
      運銷頭數,分甲組【13,000  頭以上】、乙組【5,000 頭以上至 1
      2,999 頭】及丙組【1,000 頭 (含) 以上至 4,999  頭】三組競賽
      。乳牛死亡保險承保單位依該年度實際承保頭數,分甲組【400 頭
      以上】、乙組【100 頭 (含) 以上至 399  頭】二組競賽。
 (四) 競賽評分:按承保率、損失率、保險作業及成長率評分,評分方法
      詳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五) 獎勵名額:肉豬運輸死亡保險獎勵名額依競賽分組別按複審所得總
      分高低順序,每組錄取前六名,計第一名一名、第二名二名及第三
      名三名。乳牛死亡保險獎勵名額依競賽分組別按複審所得總分高低
      順序,每組錄取前三名,計第一名、第二名及第三名各一名。但所
      得總分未達六十分者不予錄取,因此致錄取名額不足則從缺。
 (六) 獎勵方式:獲獎單位除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依附
      表「家畜保險業務競賽獎勵表」頒發獎狀及獎金外,另由本會函請
      獲獎單位對其有功人員予以敘獎。


四、縣 (市) 級再保單位業務競賽:
 (一) 競賽單位:辦理家畜保險業務之縣 (市) 級再保單位均為競賽單位
      。
 (二) 競賽期間: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 競賽分組:肉豬運輸死亡保險縣 (市) 級再保單位依該年度轄區實
      際共同運銷頭數,分甲組【70,000  頭以上】及乙組【10,000  頭
       (含) 以上至 69,999 頭】二組競賽。乳牛死亡保險縣 (市) 級再
      保單位依該年度實際承保頭數,分甲組【1,000 頭以上】、乙組【
      300 頭 (含) 以上至 999  頭】二組競賽。
 (四) 競賽評分:按承保率、損失率、保險作業及成長率評分,評分方法
      詳如附件三及附件四。
 (五) 獎勵名額:依競賽分組別按複審所得總分高低順序,每組錄取前三
      名,計第一名、第二名及第三名各一名予以獎勵。但所得總分未達
      六十分者不予錄取,因此致錄取名額不足則從缺。
 (六) 獎勵方式:獲獎單位除由本會依附表「家畜保險業務競賽獎勵表」
      頒發獎狀及獎金外,另由本會函請獲獎單位對其有功人員予以敘獎
      。


五、縣 (市) 政府業務輔導競賽:以縣 (市) 政府工作人員輔導其轄區之
    承 (再) 保單位業務競賽之成績評定,除依附表「家畜保險業務競賽
    獎勵表」頒發獎狀及獎金外,另由本會函請獲獎單位對其有功人員予
    以敘獎。


六、省級再保單位比照縣 (市) 級再保單位評分方式由本會評定敘獎。


七、經費來源:由本會於下一年度「辦理家畜保險業務計畫」編列預算辦
    理。獎金得折發與市價等值之獎品。


八、業務競賽審查:分初審與複審二階段,其程序及完成期限如下:
 (一) 承保單位之初審工作由各管轄之縣 (市) 政府會同縣 (市) 級再保
      單位初審評分,並將初審結果於次年二月底前彙報本會。本會於四
      月底前會同有關單位複審評定。
 (二) 縣 (市) 級再保單位之評審工作由本會會同省級再保單位等有關單
      位於四月底前評定。
 (三) 縣 (市) 政府業務輔導及省級再保單位由本會於四月底前評定。


九、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