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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家畜保險業務競賽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1 月 1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農牧字第1000041304號 函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畜牧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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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推展家畜保險業務,依據家畜保險辦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
    定,訂定本要點。


二、家畜保險業務競賽分承保單位業務、縣 (市) 再保單位業務及縣 (市
    ) 政府業務輔導競賽等三類。競賽之業務包括肉豬運輸死亡保險及乳
    牛死亡保險。


三、承保單位業務競賽:
 (一) 競賽單位:辦理肉豬運輸死亡保險及乳牛死亡保險之承保單位。
 (二) 競賽期間: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 競賽分組:肉豬運輸死亡保險承保單位依該年度承保農會實際共同
      運銷頭數,分甲組【13,000  頭以上】、乙組【5,000 頭以上至 1
      2,999 頭】及丙組【1,000 頭 (含) 以上至 4,999  頭】三組競賽
      。乳牛死亡保險承保單位依該年度實際承保頭數,分甲組【400 頭
      以上】、乙組【100 頭 (含) 以上至 399  頭】二組競賽。
 (四) 競賽評分:按承保率、損失率、保險作業及成長率評分,評分方法
      詳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五) 獎勵名額:肉豬運輸死亡保險獎勵名額依競賽分組別按複審所得總
      分高低順序,每組錄取前六名,計第一名一名、第二名二名及第三
      名三名。乳牛死亡保險獎勵名額依競賽分組別按複審所得總分高低
      順序,每組錄取前三名,計第一名、第二名及第三名各一名。但所
      得總分未達六十分者不予錄取,因此致錄取名額不足則從缺。
 (六) 獎勵方式:獲獎單位除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依附
      表「家畜保險業務競賽獎勵表」頒發獎狀及獎金外,另由本會函請
      獲獎單位對其有功人員予以敘獎。


四、縣 (市) 級再保單位業務競賽:
 (一) 競賽單位:辦理家畜保險業務之縣 (市) 級再保單位均為競賽單位
      。
 (二) 競賽期間: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 競賽分組:肉豬運輸死亡保險縣 (市) 級再保單位依該年度轄區實
      際共同運銷頭數,分甲組【70,000  頭以上】及乙組【10,000  頭
       (含) 以上至 69,999 頭】二組競賽。乳牛死亡保險縣 (市) 級再
      保單位依該年度實際承保頭數,分甲組【1,000 頭以上】、乙組【
      300 頭 (含) 以上至 999  頭】二組競賽。
 (四) 競賽評分:按承保率、損失率、保險作業及成長率評分,評分方法
      詳如附件三及附件四。
 (五) 獎勵名額:依競賽分組別按複審所得總分高低順序,每組錄取前三
      名,計第一名、第二名及第三名各一名予以獎勵。但所得總分未達
      六十分者不予錄取,因此致錄取名額不足則從缺。
 (六) 獎勵方式:獲獎單位除由本會依附表「家畜保險業務競賽獎勵表」
      頒發獎狀及獎金外,另由本會函請獲獎單位對其有功人員予以敘獎
      。


五、縣 (市) 政府業務輔導競賽:以縣 (市) 政府工作人員輔導其轄區之
    承 (再) 保單位業務競賽之成績評定,除依附表「家畜保險業務競賽
    獎勵表」頒發獎狀及獎金外,另由本會函請獲獎單位對其有功人員予
    以敘獎。


六、省級再保單位比照縣 (市) 級再保單位評分方式由本會評定敘獎。


七、經費來源:由本會於下一年度「辦理家畜保險業務計畫」編列預算辦
    理。獎金得折發與市價等值之獎品。


八、業務競賽審查:分初審與複審二階段,其程序及完成期限如下:
 (一) 承保單位之初審工作由各管轄之縣 (市) 政府會同縣 (市) 級再保
      單位初審評分,並將初審結果於次年二月底前彙報本會。本會於四
      月底前會同有關單位複審評定。
 (二) 縣 (市) 級再保單位之評審工作由本會會同省級再保單位等有關單
      位於四月底前評定。
 (三) 縣 (市) 政府業務輔導及省級再保單位由本會於四月底前評定。


九、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