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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非都市土地休閒農業區容許作休閒農業設施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配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休閒農業輔導管
    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有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適用範圍指依本辦法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劃定公告之休閒農
    業區內,編定為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之非都市土地。


三、申請容許使用之項目,應屬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供公共使用之休閒農
    業設施,且符合已核定之休閒農業區規劃書所定項目。


四、依本要點申請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者,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
    並檢附下列資料一式五份,向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或縣
    (市)政府提出:
(一)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縣(市
      )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詢者,免予檢附。
(二)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之設施配置圖。
(三)該項設施坐落土地之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二)
      。
    前項申請涉及水土保持或環境影響評估者,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五、申請作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案件,其審查程序如下:
(一)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後,審查申請書件是否齊全,申請
      內容是否符合規定,不合規定者,簽註意見退回或通知申請人補正
      後再予審查。申請書件齊全且符合規定之申請案件,經審查並填具
      非都市土地休閒農業區容許作休閒農業設施使用初審意見表(如附
      件三)送縣(市)政府審查。
(二)縣(市)政府受理申請或接獲鄉(鎮、市、區)公所報請審查案件
      後,應依非都市土地休閒農業區容許作休閒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表(
      如附件四)加以審查或查證,審查通過者,核發非都市土地休閒農
      業區容許作休閒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如附件五),併同加蓋印信
      之設施配置圖檢還申請人;審查不同意者,敘明理由併原送資料退
      還申請人。


六、鄉(鎮、市、區)公所或縣(市)政府,於受理休閒農業設施申請時
    ,應通知申請人依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
    費標準之規定繳納規費。


七、經申請容許為休閒農業設施使用後,如申請人未能依核准項目使用時
    ,除不興建使用者免報准外,應向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申請容許使
    用之變更;未經報准擅自變更使用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核准,並依
    區域計畫法等有關規定處理。前項涉及休閒農業區規劃書內容變更者
    ,應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變更。


八、申請於山坡地範圍內容許作休閒農業設施使用,依水土保持法規定應
    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得以簡易水土保持計畫代替者,於申請雜項執照
    或有實際開挖行為前,應先送請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核定。


九、依本要點取得同意容許使用之休閒農業設施,依建築相關法令規定需
    申請建築執照者,應於六個月內向建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期限屆滿
    前得敘明理由向原核發單位申請展延,以一次六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