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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法規修正案敘獎原則
民國 91 年 10 月 14 日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敘獎:
  (一) 修正內容簡單僅係文字修正者。
  (二) 配合母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之修正而相應修正者。
  (三) 將已無存在必要之法規予以廢止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嘉獎。
  (一) 將不合宜法規,主動檢討修正者。
  (二) 將有競合規定之法規,主動檢討修正者。
  (三) 將涉及函釋有關之法規主動修正,使法規具體明確易於執行者。
  (四) 將有關法律授權應訂定之子法規,依時程完成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
  (一) 將不合宜法規,適時檢討修正,對於提升行政效能,顯有幫助者。
  (二) 將有競合規定之法規,適時檢討修正,對於提升行政效能,顯有幫助
       者。
  (三) 將涉及函釋有關之法規,適時檢討修正,使法規內容具體明確,對於
       提昇行政效能,顯有幫助者。
  (四) 將有關法律授權應訂定之子法規,依時程完成,對於建構法規體系及
       提昇行政效能,顯有幫助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一大功。
  (一) 將不合宜法規,適時檢討修正,對於農業政策之推動及制度之建立,
       得預見其重大成效者。
  (二) 將有競合規定之法規,適時檢討修正,對於農業政策之推動及制度之
       建立,得預見其重大成效者。
  (三) 將重要施政事項之執行,透過立法予以法制化,對於農業政策之推動
       及制度之建立,得預見其重大成效者。


五、本獎勵所列之嘉獎、記功,得視法規制(訂)定、修正之困難程度與其所涉
    及之深度範圍等因素,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勵。


六、本獎勵之提送,應於法律公布或法規命令發布後,始得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