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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法制作業績優敘獎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9 月 0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農人字第1120113053號函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人事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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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對於辦理法制作業績優人
    員之獎勵,提供具體敘獎依據,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法制作業,指本會各單位人員為辦理法律與法規命令之制
    (訂)定或修正,所進行之各項工作。


三、法制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第二項規定外,不予敘獎:
  (一) 修正內容簡單僅係文字修正。
  (二) 配合母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之修正而相應修正。
  (三) 將已無存在必要之法規予以廢止。
  (四) 制定或修正之法律條文數未達五條。
  (五) 訂定或修正之法規命令條文數未達十條。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本會考績委員會認屬法制作業績優者,得記
    嘉獎或記功。


四、辦理法制作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記嘉獎:
  (一) 制定或修正之法律條文數達十條以上,未達二十條。
  (二) 訂定或修正之法規命令條文數達二十條以上,未達三十條。
  (三) 有第五點各款情形之一。


五、辦理法制作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記功:
  (一) 制定或修正之法律條文數達二十條以上。
  (二) 訂定或修正之法規命令條文數達三十條以上。


六、本原則所定嘉獎、記功,得視法制作業之困難程度與其所涉及之深
    度範圍等因素,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勵。


七、依本原則辦理敘獎,應於法律公布或法規命令發布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