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為防止病毒
、真菌性及細菌性病害藉由馬鈴薯種薯傳播蔓延,以提昇馬鈴薯種薯
及其產品品質,特依植物種苗疫病蟲害驗證輔導要點第三點規定訂定
本須知。
二、本須知用詞定義如下:
(一)馬鈴薯:指學名為 Solanum tuberosum Linn.、英名為 Potato 之
茄科(Solanaceae)植物。
(二)病毒:指會感染馬鈴薯之馬鈴薯S病毒( Potato virus S,簡稱為
PVS)、馬鈴薯X病毒(Potato virus X,簡稱為PVX)、馬鈴薯Y病
毒( Potato virus Y,簡稱為PVY)、馬鈴薯捲葉病毒( Potato
leaf roll virus,簡稱為PLRV)(附錄一)。
(三)萎凋病:指會感染馬鈴薯之青枯病菌( Ralstonia solanacearum
(Smith)Yabuuchi et al.)、軟腐病菌( Erwinia carotovora
subsp. carotovora(Jones)Bergey et al.)(附錄二)。
(四)黑痣病:指會感染馬鈴薯之立枯絲核病菌( Rhizoctonia solani
KUhn)(附錄三)。
(五)瘡痂病:指會感染馬鈴薯之鏈黴菌(Streptomyces scabies (ex
Thaxter)Lambert & Loria)(附錄四)。
(六)炭疽病:指會感染馬鈴薯之炭疽病菌(Colletotrichum coccodes
(Wallr.)Hughes)(附錄五)。
(七)疫病:指會感染馬鈴薯之晚疫病菌( Phytophthora infestans(
Mont.)de Bary)(附錄六)。
(八)基本種薯(以下簡稱G1):指供原原種薯(G2)繁殖用之種薯。
(九)原原種薯(以下簡稱G2):指供原種薯(G3)繁殖用之種薯。
(十)原種薯(以下簡稱G3):指供採種薯(G4)繁殖用之種薯。
(十一)採種薯(以下簡稱G4):指供農民生產食用或加工薯之種薯。
三、為辦理馬鈴薯種薯病害檢定驗證業務,委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
良繁殖場為受理機關,負責申請案之受理及發證事宜;委託國立中興
大學為檢查機關(構),負責各階段繁殖圃之操作管理等檢查工作;
委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為檢定機關,負責各階段繁殖圃之
病害檢定工作。
四、申請各階段種薯(G1、G2、G3或G4)驗證者,應於種植前提出申請,
並檢附前一階段種薯合格證明書(G1除外)。
各階段繁殖圃之田間檢查於植株生長初期(約種植後十四至二十一天
)及後期(約採收前十天)至少各實施一次。
各階段種薯之檢查時間,申請者應於申請書中載明。
五、申請馬鈴薯種薯檢查驗證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交檢查費,向受理
機關提出申請,其驗證結果於申請人繳交檢定費後由受理機關通知,
符合規定之種薯另核發證明書。
六、各階段繁殖圃設置及操作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G1繁殖圃
1.設置條件:隔離栽培於具阻隔病毒媒介昆蟲之溫室內。
2.管理條件:於隔離溫室中將組織培養苗移植於無土介質之塑膠網籃
中,以高架離土方式生產基本種薯。檢查合格後採收冷藏於 1-2℃
供G2繁殖用。
(二)G2繁殖圃
1.設置條件:隔離栽培於具阻隔病毒媒介昆蟲之設施內。
2.管理條件:於三十二網目防蟲網室內栽培,種植田須輪作或施行土
壤消毒,生育期間隨時注意是否有罹病株,發現病株立即拔除並銷
毀。
(三)G3繁殖圃
1.設置條件:隔離栽培於具阻隔病毒媒介昆蟲之設施內。
2.管理條件:種植田須與水田輪作或施行土壤消毒,栽培期間應進行
疫病蟲害防治管理工作,發現可疑植株或病株,立即拔除並銷毀。
(四)G4繁殖圃
1.設置條件:可露地栽培,種植田須與茄科或十字花科作物保持二百
公尺以上之距離。
2.管理條件:種植田須與水田輪作或施行土壤消毒,栽培期間應進行
疫病蟲害防治管理工作,發現可疑植株或病株,立即拔除並銷毀。
七、病毒檢定種類、檢查程序及方法規定如下:
(一)檢定種類
G1及G2植株所檢定之病毒種類均為PVS、PVX、PVY及PLRV。
(二)檢查程序及方法
1.田間檢查標準
(1) 每一繁殖圃以種植一品種為原則。
(2) G2繁殖圃進行土壤消毒,並拔除茄科及十字花科植物;G3繁殖圃
進行土壤消毒或與水稻田輪作,並拔除茄科及十字花科植物;G4
繁殖圃須與水稻田輪作,並拔除茄科及十字花科植物。
(3) G4繁殖圃不同品種間須隔離三公尺以上或有明顯標示。
2.病毒檢查程序
(1) G1及G2繁殖圃之設置及管理應符合第六點第一款及第二款及第七
點第二款第一目之規定,經檢查人員確認後,始得進行後續採樣
檢定。
(2) G1、G2之植株於採收前十四天進行病毒檢定,由檢查人員採取每
株心葉向下算第三葉片,G1繁殖圃以十株為一樣品單位,G2繁殖
圃以二十株為一樣品單位,置於封口塑膠袋中,標明植株編號,
送交檢定機關進行病毒檢定。
(3) 採用酵素聯結抗體免疫測定法(簡稱 ELISA)檢測第一款規定之
項目,未達標準者,不進行室內檢查。
(4) 檢定機關應於完成檢定後七個工作日內,將結果通知受理機關及
檢查機關。受理機關應於接獲檢定結果後七個工作日內,通知申
請者繳交檢定費,並於申請者繳費後核發結果通知。
(5) 申請者應將確認感染病毒之植株與塊莖一併拔除。符合規定之種
薯另核發證明書。
八、驗證規範及有效期限規定如下:
(一)G1繁殖圃之設置及操作管理應符合本須知之規定,並由檢查人員查
驗確認。於採收前經過ELISA 檢定確認無病毒反應;不得與其他品
種混雜;無萎凋病、黑痣病、瘡痂病、炭疽病、疫病;缺株不超過
百分之五;種薯不損傷、無腐爛,所採收之種薯視為符合規定,驗
證有效期限為一年。
(二)G2繁殖圃之設置及操作管理應符合本須知之規定,並由檢查人員現
場查驗確認。於採收前經過ELISA 檢定確認無病毒反應;不得與其
他品種混雜;無萎凋病、黑痣病、瘡痂病、炭疽病、疫病;缺株不
超過百分之十;種薯不損傷、無腐爛,所採收之種薯視為符合規定
,驗證有效期限為一年。
(三)G3繁殖圃之設置及操作管理應符合本須知之規定,並由檢查人員現
場查驗確認。經過檢查人員二次目視法田間檢查,其植株有病毒病
徵表現在百分之三以下並拔除;不得與其他品種混雜;無萎凋病;
黑痣病、瘡痂病、炭疽病、疫病病徵表現在百分之五以下;缺株不
超過百分之二十;種薯不損傷、無腐爛,所採收之種薯視為符合規
定,驗證有效期限為一年。
(四)G4繁殖圃之設置及操作管理應符合本須知之規定,並由檢查人員現
場查驗確認。經過檢查人員二次目視法田間檢查,其植株有病毒病
徵表現在百分之五以下並拔除;不得與其他品種混雜;無萎凋病;
黑痣病、瘡痂病、炭疽病、疫病病徵表現在百分之十以下;缺株不
超過百分之二十;種薯不損傷、無腐爛,所採收之種薯視為符合規
定,驗證有效期限為一年。
九、收費基準規定如下:
(一)檢查費:每件申請案收費新臺幣一千元。
(二)檢定費:
1.依驗證過程所抽驗之樣品數核計,每一樣品單位檢查 PVS、PVX、
PVY、PLRV四種病毒之檢定收費新臺幣三十元。
2.依驗證過程所抽驗之樣品數核計,每件樣品包含萎凋病、黑痣病、
瘡痂病、炭疽病、疫病之一般檢定收費新臺幣十元;生化檢定:每
件樣品每一種真菌或細菌之檢定收費新臺幣三十元;特殊檢定:每
樣品每一種真菌或細菌之檢定收費新臺幣三百元。
前項費用之收支依照預算程序辦理。
十、各階段繁殖圃經驗證所生產之種薯領有合格證明書達三次以上者,得
依「植物種苗疫病蟲害驗證輔導要點」第九點規定,於每年六月間向
防檢局提出「馬鈴薯種薯病害檢定驗證示範繁殖圃」年度評選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