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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遭難漁船筏救助要點
民國 95 年 02 月 21 日
法規內容:
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配合精省概括承接原臺灣省業務,安定海上從事
    漁業之漁民及其家屬生活,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其業務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漁業署 (以下簡稱本署) 辦理。


三  本要點所稱漁業,係指漁業法所定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之漁業。所
    稱漁民係指經領有漁船船員手冊並利用臺灣省籍漁船、舢舨、漁筏 (
    以下簡稱漁船筏) 實際在海上從事漁業工作者。


四、本要點救助範圍為海上作業遭難損毀之漁船筏。


五、(刪除)


六  海上作業遭難損毀之漁船筏救助金支給標準如下:
 (一) 全毀:
    1 未滿五噸者,每艘發給救助金新臺幣一萬元。
    2 五噸以上未滿十噸者,每艘發給救助金新臺幣二萬元。
    3 十噸以上未滿二十噸者,每艘發給救助金新臺幣五萬元。
    4 二十噸以上未滿五十噸者,每艘發給救助金新臺幣十萬元。
    5 五十噸以上者,每艘發給救助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 半毀者依全毀救助金之半數支給。
    依照「臺灣地區動力漁船所有人獎勵保險要點」規定已參加漁船保險
    接受政府補助之漁船筏,不得依前項規定救助。


七、(刪除)


八、(刪除)


九  申請漁船筏海難救助者檢附下列書件:
 (一) 漁船筏災害救助申請書。
 (二) 漁船筏進出港檢查表。
 (三) 漁業執照影本。
 (四) 漁會證明。
 (五) 港檢單位 (報案) 證明或電台通報記錄。
 (六) 照片 (半毀者檢附) 。
 (七) 領款收據。


十、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如附。


十一、(刪除)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