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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動物傳染病非疫區及疫區之國家(地區)
民國 100 年 05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主  旨:公告刪除「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國家(地區)並經
     認定為H5、H7亞型低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疫區之國家(地區
     )」,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十六日生效。

依  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

公告事項
一、口蹄疫(Foot and mouth disease)、牛瘟(Rinderpest)、牛接觸
  傳染性胸膜肺炎( Contagious bovine pleuropneumonia)、非洲豬
    瘟( African swine fever)、馬鼻疽(Glanders)、高病原性家禽
  流行性感冒(Highly pathogenic avian influenza)、新城病(Ne-
  wcastle disease)及狂犬病( Rabies)等動物傳染病非疫區之國家
  (地區)如表一「動物傳染病非疫區之國家(地區)一覽表」;未列
  於表一之國家(地區)屬於疫情不明或已發生疫病等國家(地區),
  其檢疫物輸入依「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及其他檢疫法規中
  疫區相關規定辦理。
二、牛海綿狀腦病(Bovine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y)發生之國家(
  地區)如表二,該等國家(地區)之牛、羊、肉骨粉、肉粉、骨粉、
  禽肉粉、血粉、飼料用動物油脂、飼料用動物油渣或其他可傳播牛海
  綿狀腦病之動物性產品及牛羊之血清禁止輸入。
三、為配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日農防字第一○○一四七八六四
  七號公告之「家禽肉類之輸入檢疫條件」,爰刪除表三「高病原性家
  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國家(地區)並經認定為H5、H7亞型低病原性家
  禽流行性感冒疫區之國家(地區)」。
四、本公告生效日(不含)前已裝船(或裝機)運往我國之動物及動物產
  品,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