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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員工加班費支給要點
民國 107 年 06 月 27 日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員工加班費之支給有所依循
    ,避免浮濫,特依行政院訂頒之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四點規定,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員工,包括本會編制內職員、約聘僱人員、駐衛警及技工
    、工友〈含駕駛〉。


三、本會員工於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因業務需要經單位主管覈實指派延長
    工作者,並依下列規定辦理,始得支給加班費:
  (一)本會員工加班,應事先於本會差勤電子表單系統線上〈未納入差勤
      系統人員以加班單處理〉填報加班事由、日期及時間等,並送請單
      位主管審核。
  (二)平日加班人員應於加班後刷下班卡;出勤免刷卡人員應於加班開始
      及結束離會時刷卡。
  (三)假日加班人員以加班事實為準,並按到、離會之時間刷上、下班卡
      。
  (四)會外加班無法刷加班卡人員,由主辦單位事先簽奉主任秘書核定,
      於實際加班後填具簽到退離資料,並經單位主管簽章,於加班後之
      翌日送人事室開放差勤系統,再於本會差勤電子表單系統線上填報
      加班申請。
  (五)加班當日忘記刷上、下班卡人員應於翌日至本會差勤電子表單系統
      線上填報出勤異常申請,並送請單位主管審核同意後始得採計加班
      時數。
    本會人事室定時接收加班刷卡時間,於次月十日前,繕製加班費請領
    清冊,作為核發加班費之依據。


四、加班費支給基準,以每小時為支給單位;加班未滿一小時或超過一小
    時之餘數,不得併計報支加班費。每小時之支給基準依下列方式核算
    :
  (一)職員:非主管人員按加班當月份月支薪俸及專業加給二項之總和。
      主管人員及簡任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有案者,另
      加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除以
      二四○計算之。
  (二)約聘僱人員:按加班當月份月支單一薪酬除以二四○計算之。
  (三)駐衛警:非主管人員按加班當月份月支薪俸及專業加給二項之總和
      。主管人員另連同主管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除以二四○計算之。
  (四)技工、工友〈含駕駛〉:按加班當月份月支工餉、專業加給及報經
      行政院核定有案之每月固定經常性工作給與之總和,除以二四○計
      算之。
    前項人員,有適用勞動基準法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核算其
    加班時數及每小時支給數額。


五、員工加班時數及加班費請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人支給加班費時數上限如下:
     1、上班日不超過四小時。
     2、放假日及例假日不超過八小時。
     3、每月不超過二十小時。
  (二)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或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解決突發困
      難問題,或搶救重大災難,或為應季節性、週期性工作,需較長時
      間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除緊急或特殊情形外,應於事前
      (或當日)簽請主任秘書核准始得支給專案加班費,惟仍應受年度可
      支用人事費預算額度限制,其額度由會計室會同人事室另案簽核後
      辦理。
  (三)員工依規定指派加班,得選擇於加班後一年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
      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應補休而逾期仍未補休者,視同放棄,並
      不得補報加班費。
    本會加班費之總額,仍應受年度人事費預算可支用額度之限制,其數
    額由會計室會同人事室另案簽核後辦理。
    第一項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六、本會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簡任主管及簡任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
    務核給職務加給有案者加班,均不另支加班費,得依規定擇期補休假
    或獎勵。但奉派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進駐各主管機關與所屬機關
    成立之緊急應變小組者,不在此限。


七、各單位主管應加強督導及查核所屬員工加班情形,不得浮濫,人事室
    對各單位職員加班情形,得隨時派員實地查證,如有虛報不實之情事
    ,一經查明,應予議處。


八、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行政院函頒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及相關法令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