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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加班費管制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0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農人字第1120113559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目/考核培訓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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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加班費之支給有所依循,避免浮濫,特
    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職員及聘僱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其加班
    費之支給及補休假,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加班費以每小時為單位,每小時支給基準如下:
  (一)職員: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之總和,主管人員及簡任非主管
      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者,另加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
      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除以二四○。
  (二)聘僱人員:按月支單一薪酬除以二四○。
    待命時數之加班費,按前項每小時加班費支給基準之百分之五十計發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每小時加班費支給基準計發:
  (一)待命服勤時,有實際執行勤(業)務之時數。
  (二)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進駐各主管機關與所屬機關成立之緊急應
      變小組。


四、本部職員及聘僱人員於本部差勤管理系統完成加班申請者,每人支給
    加班費時數上限,辦公日為四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為八小時;每月
    合計為二十小時。但依下列規定簽奉同意者,不受前開加班費時數上
    限限制:
  (一)放假日及例假日加班逾八小時,未超過十二小時,或每月超過二十
      小時未逾六十小時,事前簽奉本部主任秘書同意。
  (二)每日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法定辦公時數超過十二小時,或每月加班超
      過六十小時,依本部差勤管理要點第八點簽奉同意。
    本部人事處於每月十日前,繕製加班費請領清冊,作為核發加班費之
    依據。
    本部加班費之總額及每月每人請領上限,應符合年度人事費預算可支
    用額度,其數額由人事處會同會計處另案簽核後辦理。


五、本部簡任主管以上及簡任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者加
    班,每月報支加班費不得逾十小時。但有第三點第二項第二款所定情
    形及辦理重大專案業務事前簽奉部長同意者,不受前開時數限制。


六、本部職員及聘僱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得選擇於
    加班後二年內補休假,並依加班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補休假以小時
    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
    前項補休假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及三個月,由本部差勤管理系統發送通
    知訊息予申請補休假者及其直屬主管,以利完成補休假。
    補休假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
    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無法於補休期限屆滿前完成補休假者,應
    詳述未能於屆滿前執行補休假之具體事實,經直屬主管、單位主管覈
    實查核後,簽會人事處、會計處並奉本部一層長官同意後,按加班時
    之加班費支給基準計發加班費。


七、各單位主管應加強督導及查核所屬員工加班,不得浮濫,並應適度調
    配人員加班,避免對加班人員身體或生活造成不良影響。
    人事處對各單位員工加班情形,得隨時派員實地查核,如有虛報情事
    ,經查明屬實,應嚴予議處。


八、本部駐衛警察加班費之管制相關事宜,比照本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