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本會員工差勤管理,維護辦
公紀律,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員工上班日到勤、退勤應刷上、下班卡。但各處室科長級以上人
員(含簡任非主管人員)及因職務性質特殊經簽准免予刷卡者,不在此
限。
前項員工指職員、約聘僱人員、工友、技工、司機及駐衛警察。
三、本會員工識別證由人事室統一製作,俟離職時繳還註銷。
四、識別證遺失時,應先向人事室借用臨時卡,並繳交費用申請補發。
五、差勤管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依規定辦公時間到勤、退勤者,於進出時刷卡。
(二) 請假、休假或出差,應事先於差勤管理系統申請;須於辦公時間後
到勤或提前退勤者,依實際進出時間刷卡。
(三) 辦公時間:
1.彈性上、下班時間:八時至九時三十分上班,十七時至十八時三
十分下班。
2.核心上班時間:九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十三時三十分至十
七時。
3.中午休息時間: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三時三十分。
4.因天然災害或特殊情形需要,經簽奉核可後調整之。
(四) 請假時間計算方式:
1.全日請假:起迄時間為八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2.半日請假:
(1) 上午請假:起迄時間為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其下午上
班起迄時間為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不適用彈性上下
班時間規定。
(2) 下午請假:起迄時間為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其上午
上班依彈性上班時間,連續滿四小時始得下班。
3.按小時請假:
(1) 上班前請假:請假時間應自八時三十分起算,不適用彈性上下
班時間規定。例如:九時三十一分至十時三十分期間上班者,
應請假二小時;十時三十一分至十一時三十分期間上班者,應
請假三小時;十一時三十一分至十二時三十分期間上班者,應
請假四小時,餘類推。
(2) 上班後請假:以八小時扣除當日實際上班時數 (上班未滿一小
時,不予計入) 計算請假時數;請假不足一小時者,以一小時
計。
(五) 查勤措施:
1.本會於上班時間內,單位主管隨時得予查勤。人事室每月得不定
期派員至各單位抽查同仁出勤狀況,並將查勤結果作成紀錄陳核
。但工友、技工、司機及駐衛警察之出勤狀況,由秘書室辦理查
勤事宜。
2.抽查時不在勤之同仁,直屬主管應協助瞭解原因,該同仁並應於
二十分鐘內與抽查人員聯繫。無故擅離職守,以曠職登記。
3.抽查結果有待改進事項,受查單位及當事人應予改善並追蹤考核
。
(六) 識別證限本人使用,不得委請他人代為刷卡或代他人刷卡,違者視
情節予以議處。
(七) 應到勤日忘帶識別證時,應向人事室借用臨時卡刷卡,並於翌日交 還。
(八) 應到勤日忘記刷上、下班卡者,經單位主管同意後得於差勤管理系
統填具出勤異常申請作業,除因特殊情形(臨時交辦公出、公差)外
,每個月不得超過二次,超過者均應補送假單。
(九) 工友、技工、司機、駐衛警察辦公時間及請假時間計算方式,依秘
書室所定規定,不適用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
六、各處室於彈性上、下班時段應安排適當人力辦公,俾利進行業務聯繫
、協調事項,以維持公務正常運作。
七、各項差勤情形及統計報表均應紀錄於差勤管理系統,並視需要提供員
工本人或各級主管人員管理屬員差勤之參考。
八、臨時人員之差勤管理,準用本要點規定;其識別證由人事室統一製作
。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各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