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本部員工差勤管理,維護辦公紀律,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員工上班日到勤、退勤應刷上、下班卡。但各司處科長級以上人
員(含簡任非主管人員)及因職務性質特殊經簽准免予刷卡者,不在
此限。
前項員工,指職員、約聘僱人員、工友、技工、司機及駐衛警察。
三、本部員工識別證由人事處統一製作,俟離職時繳還註銷。
四、識別證遺失時,應先向人事處借用臨時卡,並繳交費用申請補發。
五、差勤管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規定辦公時間到勤、退勤者,於進出時刷卡。
(二)請假、休假或出差,應事先於差勤管理系統申請;須於辦公時間後到
勤或提前退勤者,依實際進出時間刷卡。
(三)辦公時間:
1.彈性上、下班時間:八時至九時三十分上班,十七時至十八時三十
分下班。
2.核心上班時間:九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
時。
3.中午休息時間: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三時三十分。
4.因天然災害或特殊情形需要,經簽奉核可後調整之。
(四)請假時間計算方式:
1.全日請假:起迄時間為八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2.半日請假:
(1)上午請假:起迄時間為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其下午上班
起迄時間為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不適用彈性上下班時
間規定。
(2)下午請假:起迄時間為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其上午上
班依彈性上班時間,連續滿四小時始得下班。
3.按小時請假:
(1)上班前請假:請假時間應自八時三十分起算,不適用彈性上下班
時間規定。例如:九時三十一分至十時三十分期間上班者,應請
假二小時;十時三十一分至十一時三十分期間上班者,應請假三
小時;十一時三十一分至十二時三十分期間上班者,應請假四小
時,餘類推。
(2)上班後請假:以八小時扣除當日實際上班時數計算請假時數,但
上班未滿一小時,不予計入;請假不足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
(五)查勤措施:
1.本部於上班時間內,單位主管隨時得予查勤。人事處每月得不定期
派員至各單位抽查同仁出勤狀況,並將查勤結果作成紀錄陳核。但
工友、技工、司機及駐衛警察之出勤狀況,由秘書處辦理查勤事宜
。
2.抽查時不在勤之同仁,直屬主管應協助瞭解原因,該同仁並應於二
十分鐘內與抽查人員聯繫。無故擅離職守,以曠職登記。
3.抽查結果有待改進事項,受查單位及當事人應予改善並追蹤考核。
(六)識別證限本人使用,不得委請他人代為刷卡或代他人刷卡,違者視情
節予以議處。
(七)應到勤日忘帶識別證時,應向人事處借用臨時卡刷卡,並於翌日交還
。
(八)應到勤日忘記刷上、下班卡者,經單位主管同意後得於差勤管理系統
填具出勤異常申請作業,除因特殊情形(臨時交辦公出、公差)外,
每個月不得超過二次,超過者均應補送假單。
(九)工友、技工、司機、駐衛警察辦公時間及請假時間計算方式,依秘書
處所定規定,不適用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
六、各司處於彈性上、下班時段應安排適當人力辧公,俾利進行業務聯繫
、協調事項,以維持公務正常運作。
七、為推動業務需要,本部員工經指派延長辦公時數加班,除第八點另有
規定外,應事先於本部差勤管理系統申請,並送請單位主管審核。但
工友、技工、司機及駐衛警察,得以紙本加班單辦理。
前項加班人員,刷卡規定如下:
(一)平日加班:應於加班後刷下班卡;出勤免刷卡人員應於加班開始及結
束離部時刷卡。
(二)假日加班:以加班事實為準,並按到、離部之時間刷上、下班卡。
(三)本部職員及約聘僱人員,於部外加班無法刷卡:由主辦單位事先簽奉
本部主任秘書同意,於實際加班後填具簽到退離資料,並經單位主管
簽章,於加班後之翌日送人事處,再於本部差勤管理系統申請加班。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人員,於加班當日忘記刷上、下班卡,應於翌日
至本部差勤管理系統填報出勤異常申請,並送請單位主管審核同意後
,始得採計加班時數。
各單位主管應加強督導及查核所屬員工加班情形,不得浮濫;人事處
對各單位職員加班情形,得隨時派員實地查證。
八、本部職員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法定辦公時數,每日超過十二小時或每
月超過六十小時,應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
服勤實施辦法規定辦理,其申請程序如下:
(一)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除應
報經行政院同意者外,應至遲於事由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簽奉部長或
依分層負責授權之主管同意。
(二)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應事前簽奉部長或依分層負責授權之主管
同意,並以二個月為限。必要時,經簽奉核可,得再延長一個月。
九、各項差勤情形及統計報表均應紀錄於差勤管理系統,並視需要提供員
工本人或各級主管人員管理屬員差勤之參考。
十、臨時人員之差勤管理,準用本要點規定;其識別證由人事處統一製作
。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各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