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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輸出植物種子特定病原檢測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7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為辦理輸出
  植物種子特定病害檢測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之特定病原種類如下:
(一)十字花科黑腐病菌(Xanthomonascampestris pv. campestris)。
(二)瓜類細菌性果斑病菌(Acidovoraxavenae subsp. citrulli)。
(三)胡瓜綠斑嵌紋病毒(Cucumbergreen mottle mosaic virus)。
(四)胡瓜嵌紋病毒(Cucumbermosaic virus)。
(五)番茄嵌紋病毒(Tomatomosaic virus)。
(六)十字花科黑腳病菌(Phomalingam)。
(七)瓜類蔓枯病菌(Didymellabryoniae)。
(八)菜豆炭疽病菌(Colletotricumlindemuthianum)。
(九)豌豆葉斑病菌(Ascochytapisi)。
(十)菸草嵌紋病毒(Tobaccomosaic virus)。
(十一)豌豆種媒嵌紋病毒(Pea seed-borne mosaic virus)。
(十二)南瓜嵌紋病毒(Squash mosaic virus)。
(十三)馬鈴薯紡錘形塊莖類病毒(Potatospindle tuber viroid)、番
    茄黃色矮化類病毒(Tomato chlorotic dwarf viroid )、辣椒
    小果類病毒(Pepper chat fruit viroid)、番茄頂矮化類病毒
    (Tomato apical stunt viroid)、番茄類病毒(Tomato planta
    macho viroid
)及金魚藤潛伏類病毒(Columnea latent viroid
    。
(十四)菸草微綠嵌紋病毒(Tobacco mild green mosaic virus)。
(十五)矮南瓜黃化嵌紋病毒(Zucchini yellow mosaic virus)。
  前項輸出植物種子特定病原檢測作業,委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
  良繁殖場(以下簡稱種苗場)辦理。


三、輸出植物種子特定病原之檢測作業流程如附件一。


四、輸出人為符合輸入國(地區)檢疫規定,而須於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
  加註植物種子經檢測未罹染特定病原者,應向防檢局轄區分局提出檢
  測申請。
  前項申請應載明輸出植物種子之學名、數量、重量、輸銷國家(地區
  )及申請檢測之病原名稱(學名)。


五、特定病原之檢測方法如附件二。


六、取樣方式及數量:
(一)由防檢局轄區分局派員至植物種子存放處進行取樣。
(二)各類種子之取樣數量如附件三。但檢測病原為類病毒者,依附件二
   之檢測方法所定數量取樣。


七、送檢
  樣品由防檢局轄區分局檢疫人員封識,並填寫「送請鑑定植物病蟲害
  報告表」(附件四),一併交由輸出人送至種苗場進行檢測,檢測費
  用由輸出人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受託辦理基因轉殖
  植物及植物病原檢測收費標準」支付予種苗場。


八、檢測結果通知及分批輸出作業:
(一)種苗場依附件二檢測方法完成檢測後,應將檢測結果登載於「送請
   鑑定植物病蟲害報告表」後傳送至防檢局轄區分局。
(二)防檢局轄區分局於接獲種苗場檢測結果後,應函知輸出人檢測結果
   。檢測合格之種子得分批輸出,但應於二年內辦理輸出完畢,並依
   實核銷數量,逾期則應重新申請檢測。
(三)前款檢測合格之種子,經輸出人檢附種子儲藏期間安全管制計畫,
   並經防檢局轄區分局審查通過者,分批輸出期限得延長至四年。
  前項第三款安全管制計畫內容應包括種子種類、數量、存放地點、分
  裝及保存方法、檢測合格之病原種類、消毒設施、操作人員及分批輸
  出之紀錄格式。


九、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核發及加註
  輸出人輸出種子時,應檢附前點第二款函向防檢局轄區分局申報輸出
  檢疫,經防檢局轄區分局確認該批種子係經種苗場檢測合格後,始於
  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加註檢測結果,並依實核銷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