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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生態檢核注意事項
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減輕工程執行對生
    態環境造成之負面影響,秉生態保育、公民參與及資訊公開之原則,
    加強生態保育促進民眾瞭解治理內容,以積極創造優質之環境,特訂
    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受本署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受補助機關)。
(二)本署各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


三、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生態敏感區:指國家公園、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野生動物保護區
      、森林及森林保護區、國際及國家級重要濕地、自然保留區、自然
      保護區、海岸保護區、水庫蓄水範圍、IBA 重要鳥類棲息地及其他
      經本署認定生態資源豐富或具有生態課題之地理區域。
(二)關注物種:指保育類野生動物、特稀有植物、指標及局部分布物種
      、老樹、民俗動植物、文獻及現地調查蒐集之重要生態資訊。


四、執行本署核定之工程,依工程所在區域敏感性,將實施生態檢核措施
    分為第一級、第二級及第三級,分級基準如下:
(一)第一級:
      1.位於生態敏感區或關注物種直接相關之棲息或繁殖棲地範圍內之
        工程。
      2.農田水利設施新建工程。
      3.學術研究單位及生態保育團體關注之區域。
      4.受補助機關補助比率逾工程建造經費百分之五十之新建工程。
      5.經本署評估特別需要並通知者。
(二)第二級:非屬上述第一級範圍內者,仍應研擬符合工程現地之友善
      環境對策。
(三)第三級:災後緊急處理、搶修、搶險、災後原地復建、原構造物範
      圍內之整建或改善、維護管理相關工程及總長度為一公里以下之道
      路鋪面及其附屬設施維護改善工程,除另有規定外,無需辦理生態
      檢核。


五、受補助機關或管理處得依辦理之工程生命週期特性,加強農田水圳生
    物與生態保育程序,其主要內容包括如下:
(一)核定階段:就工程地點自然環境與治理特性,進行生態調查評估,
      研擬生態保育原則。
(二)規劃設計階段:確認工程範圍及生態保全對象,將生態保育概念融
      入工程方案,以評估工程擾動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程度,得繪製生態
      關注區域圖,以圖面呈現生態價值高、應予以保全之環境區位,藉
      以降低工程擾動,並提出生態保育對策(迴避、縮小、減輕、補償
      ),研擬生態保育措施及工程方案。
(三)施工階段:落實前二階段所擬定之生態保育措施與工法,確保生態
      保全對象、生態關注區域完好與維護環境品質。
(四)維護管理階段:檢視生態保育措施執行成果,必要時進行生態監測
      。


六、第一級工程生態保育各階段需有生態專業人員配合生態調查、評估與
    相關監督機制。
    前項生態專業人員,包括下列人員:
(一)執行生態檢核工作中生態調查、生態衝擊評估及保育對策擬定之生
      態專業人員。
(二)會議審查與特殊議題諮詢需要,特聘之專家學者。
    第一項生態專業人員,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
      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水土保持、生命科學、生物、生物多樣性、生物
      科技、生物科學、生物資源、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生態、生態暨
      演化生物、生態與環境教育、環境教育、自然資源、自然資源管理
      、自然資源應用、昆蟲、動物、野生動物保育、森林、森林暨自然
      保育、森林暨自然資源、森林環境暨資源、植物、環境科學、環境
      資源、環境資源管理、環境管理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修習生態學、保育生物學、生態工程或環境科學等相關課程二十學
      分以上。
(三)參與生態檢核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且經受補助機關或管理處認
      可者。


七、生態資料蒐集、調查及評析原則:
(一)為記錄、分析生態現況,瞭解施工範圍內之陸水域生態、生態關注
      區域,作為工程選擇方案與辦理後續生態環境監測之依據,應就工
      程地點自然環境及工程特性,採取合適之生態資料蒐集或調查方法
      。
(二)善用、尊重地方知識,透過訪談當地居民瞭解當地對環境之知識、
      文化、人文及土地倫理,除補充鄰近生態資訊,為尊重當地文化,
      可將相關物種列為關注物種,或將特殊區域列為重要生物棲地或生
      態環境敏感區域。
(三)為掌握第一級工程施工過程中環境變動與評估生態保育措施執行成
      果,於施工前、施工中及完工後進行生態調查,以適時調整生態保
      育措施。


八、受補助機關或管理處應與生態專業人員共同訂定保育對策原則,併入
    工程方案設計原則。宜視生態議題之重要性提出必要之生態專案調查
    目的與項目,並於概估經費中納入合理費用,作為後續規劃設計之工
    作項目。


九、為落實公民參與精神,受補助機關或管理處應於計畫核定至工程完工
    過程中建立民眾協商溝通機制,說明工程辦理原因、工作項目、生態
    保育策略及預期效益。
    前項溝通機制之辦理方式包含委辦案審查會、公聽會、各階段說明會
    、研討會、座談會、討論會或工作坊;民眾意見得以會議內發言、相
    關團體新聞稿、書面意見或其他方式表達。


十、本署、受補助機關或管理處應將各階段生態檢核資訊公開,公開方式
    可包含刊登於公報、公開發行之出版品、網站或舉行記者會、說明會
    或類似方式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農田水利工程之生態檢核資
    訊。


十一、生態檢核費得併入工程經費估列。


十二、受補助機關或管理處應填具本署網站提供之生態檢核自評表,並檢
      附生態檢核工作文件紀錄。


十三、受補助機關或管理處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或本署指定日期,
      將當年度辦理之工程計畫內容、規劃設計方案、各階段生態檢核資
      訊(含相關附件)、工程預期效益、執行成效、計畫區域致災紀錄
      及生態檢核執行成效統計分析資料等事項提送本署彙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