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減輕工程執行對生
態環境造成之負面影響,秉生態保育、公民參與及資訊公開之原則,
加強生態保育促進民眾瞭解治理內容,以積極創造優質之環境,特訂
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受補助機關)辦理受本署補
助比率逾工程建造經費百分之五十之新建公共工程。
(二)本署各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
三、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生態敏感區:指國家公園、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野生動物保護
區、森林及森林保護區、國際及國家級重要濕地、自然保留區、自
然保護區、海岸保護區、水庫蓄水範圍、IBA 重要鳥類棲息地及其
他經認定生態資源豐富或具有生態課題之地理區域。
(二)關注物種:指保育類野生動物、特稀有植物、指標及局部分布物種
、老樹、民俗動植物、文獻及現地調查蒐集之重要生態資訊。
四、執行核定之工程,依工程所在區域敏感性,須辦理生態檢核作業。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災後緊急處理、搶修、搶險。
(二)災後原地復建。
(三)原構造物範圍內之整建或改善且經自評確認無涉及生態環境保育議
題。
(四)已開發場所且經自評確認無涉及生態環境保育議題。
(五)規劃取得綠建築標章並納入生態範疇相關指標之建築工程。
(六)維護管理相關工程。
(七)總長度為一公里以下之道路鋪面及其附屬設施維護改善工程。
生態檢核作業第一級、第二級分級如下:
(一)第一級:
1.位於生態敏感區或關注物種直接相關之棲息或繁殖棲地範圍內之
工程。
2.農田水利設施新建工程。
3.學術研究單位及生態保育團體關注之區域。
4.受補助機關補助比率逾工程建造經費百分之五十之新建工程。
5.經評估特別需要並通知者。
(二)第二級:非屬上述第一級範圍內者,仍應研擬符合工程現地之友善
環境對策。
第一項生態檢核作業執行範圍,以其工程影響範圍為原則。
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之重大工程案件,於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時,工程
計畫核定階段、規劃設計階段之生態檢核作業得於環評過程中一併辦
理。
五、受補助機關或管理處應依辦理之工程生命週期特性,執行生態檢核作
業,內容如下:
(一)工程計畫核定階段:
1.蒐集計畫施作區域既有生態環境及議題等資料,並由生態背景人
員現場勘查記錄生態環境現況及分析工程計畫對生態環境之影響
。
2.依工程規模及性質,計畫內容得考量替代方案,並應將不開發方
案納入,評估比較各方案對生態、環境、安全、經濟及社會等層
面之影響後,決定採不開發方案或提出對生態環境衝擊較小之可
行工程方案。
3.邀集生態背景人員、相關單位、在地民眾及關心生態議題之民間
團體辦理現場勘查,溝通工程計畫構想方案及可能之生態保育原
則。
4.決定可行工程計畫方案及生態保育原則,並研擬計畫核定後各階
段執行生態檢核所需作業項目及費用(如必要之物種補充調查、
生態保育措施、監測、民眾參與等)。
(二)規劃設計階段:
1.組成含生態背景及工程專業之跨領域工作團隊,辦理生態資料蒐
集、棲地調查、棲地評估、指認生態保全對象,視需求辦理物種
補充調查。
2.根據生態調查及評析結果,並依迴避、縮小、減輕及補償之順序
,研擬生態保育對策,提出合宜之工程配置方案;並根據生態保
育對策辦理細部之生態調查及評析工作。
3.根據生態調查及評析結果,透過生態及工程人員之意見往復確認
可行性後,完成細部設計。
4.根據生態保育措施,提出施工階段所需之環境生態異常狀況處理
原則,以及自主檢查表之建議;並研擬必要之生態保育措施及監
測項目等費用。
5.邀集生態背景人員、相關單位、在地民眾及關心生態議題之民間
團體辦理規劃說明會,蒐集整合並溝通相關意見。
(三)施工階段:確實依核定之生態保育措施執行,於施工過程中注意對
生態之影響。若遇環境生態異常時,啟動環境生態異常狀況處理,
停止施工並調整生態保育措施。生態保育措施執行狀況納入相關工
程督導重點,完工後列入檢核項目。
(四)維護管理階段:視需要監測評估範圍之棲地品質並分析生態課題,
確認生態保全對象狀況,分析工程生態保育措施執行成效。
前項第一款第三目所定事項經本署認定必要者,得與前項第二款第五
目所定事項合併辦理。
六、生態檢核各階段工作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生態資料蒐集
1.生態敏感區及法定自然保護區。
2.生物多樣性之調查報告、研究及保育資料。
3.各界關注之生態議題。
4.國內既有生態資料庫套疊成果。
5.現場勘查記錄生態環境現況,可善用及尊重地方知識,透過訪談
當地居民瞭解當地對生態環境之知識、生物資源利用狀況、人文
及土地倫理。
(二)生態調查及評析
1.棲地調查:進行現地調查,將棲地或植被予以記錄及分類,並繪
製空間分布圖,作為生態保全對象之基礎評估資訊。
2.棲地評估:進行現地評估,指認棲地品質(如透過棲地評估指標
等方式確認),作為施工前、施工中及施工後棲地品質變化依據
。
3.指認生態保全對象:生態保全對象包含關注物種、關注棲地及高
生態價值區域等。
4.物種補充調查:依生態資料蒐集及棲地調查結果,根據工程影響
評析及生態保育作業擬定之需要,決定是否及如何進行關注物種
或類群之調查。
5.繪製生態關注區域圖:將前述生態資料蒐集、棲地調查、棲地評
估、生態保全對象及物種補充調查之階段性成果,疊合工程量體
配置方式及影響範圍繪製成生態關注區域圖,以利工程影響評析
、擬定生態保育措施、規劃生態保育措施監測。
6.工程影響評析:綜合考量生態保全對象、關注物種特性、關注棲
地配置與工程方案之關聯性,判斷可能影響,辦理生態保育。
(三)生態保育措施:應考量個案特性、用地空間、水理特性、地形地質
條件及安全需求等,並依資料蒐集調查,及工程影響評析內容,因
地制宜按迴避、縮小、減輕及補償等四項生態保育策略之優先順序
擬定及實施。
七、第一級生態檢核作業各階段需有生態專業人員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生態資料蒐集、調查及評析。
(二)瞭解工程涉及之生態議題與影響。
(三)提出生態保育措施。
(四)擬定生態保育策略。
(五)落實生態檢核作業。
前項生態專業人員,包括下列人員:
(一)執行生態檢核工作中生態調查、生態衝擊評估及保育措施擬定之生
態背景人員。
(二)會議審查與特殊議題諮詢需要,特聘之專家學者。
第一項生態專業人員,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
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水土保持、生命科學、生物、生物多樣性、生物
科技、生物科學、生物資源、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生態、生態暨
演化生物、生態與環境教育、環境教育、自然資源、自然資源管理
、自然資源應用、昆蟲、動物、野生動物保育、森林、森林暨自然
保育、森林暨自然資源、森林環境暨資源、植物、環境科學、環境
資源、環境資源管理、環境管理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修習生態學、保育生物學、生態工程或環境科學等相關課程二十學
分以上。
(三)參與生態檢核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且經受補助機關或管理處認
可者。
八、受補助機關或管理處應落實查填生態檢核自評表,與生態專業人員共
同訂定生態保育措施,併入工程方案規劃設計原則。
九、為落實公民參與精神,受補助機關或管理處應於計畫核定至工程完工
過程中建立民眾協商溝通機制,說明工程辦理原因、工作項目、生態
保育策略及預期效益。
前項溝通機制之辦理方式包含委辦案審查會、公聽會、各階段說明會
、研討會、座談會、討論會或工作坊;民眾意見得以會議內發言、相
關團體新聞稿、書面意見或其他方式表達。
十、本署、受補助機關或管理處應將各階段生態檢核資訊公開,公開方式
可包含刊登於公報、公開發行之出版品、網站或舉行記者會、說明會
或類似方式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農田水利工程之生態檢核資
訊。
十一、生態檢核費得併入工程經費估列。
十二、受補助機關或管理處應填具本署之生態檢核自評表,並檢附生態檢
核工作文件紀錄。
十三、受補助機關或管理處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或本署指定日期,
將當年度辦理之工程計畫內容、規劃設計方案、各階段生態檢核資
訊(含相關附件)、工程預期效益、執行成效、計畫區域致災紀錄
及生態檢核執行成效統計分析資料等事項提送本署彙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