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各分局(以下 簡稱分局 ),為辦理集水區保育治理工程及農路設施改善工程,強化 工程提報及審查流程之明確性,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分局應依集水區與農路現況及實際需求提報工程,其提報方式如下: (一)整體及延續性工程:由分局依已核定之集水區保育治理實施計畫 或已完成之規劃報告進行提報。 (二)突發性、緊急性及一般性工程:由分局依據工程之突發性、緊急 性、工程維護或地區均衡性等需要進行提報,提報時應檢附工程 勘查紀錄表(如附件一或附件二或附件三)及工程明細表(如附 件四)。 (三)集水區保育治理工程提報時應至本局生態資料庫查詢所涉生態議 題,並檢附查詢成果表單,工區位置如屬本局生態檢核標準作業 書規定之第一級檢核區時,另檢附「 生態初評表 ( 第一級提審 適用 )」;但災後緊急處理、搶修、搶險、災後原地復建及維護 管理相關工程除外。
三、工程審查程序如下: (一)分局提報工程前,應針對現況、災害情形、預期效益、生態議題 等因子研擬勘查意見,並概估擬辦工程內容及經費後,依本要點 第二點各款規定填妥相關表單及檢視文件備齊後辦理審查,經審 符合辦理原則者,再排定優先順序。
(二)經分局審查符合辦理原則提報需辦理之工程,由本局邀請專家學 者召開審議會議進行審議。
四、縣市政府如有相關治理工程需求,應提報至轄區分局進行彙整,併同 辦理審查後排定優先順序。
五、工程審查程序完成後,由本局依優先順序及經費編列情形,循行政程 序簽報核定辦理。
六、如有時效性或其他特殊因素需先辦理之工程,得經分局審查後,報本 局先行核定,再提送審議會議備查。
七、授權分局長核定之工程,不需提報本局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