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農委會) 為鼓勵漁業經營者,擴大漁業
經營規模,加強輔導其經營所需資金,以提升漁業經營競爭力,提高
漁業所得,改善漁民生活,促進漁村社會之安定與漁村經濟繁榮,特
訂定本要點。
二、輔導漁業經營貸款除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辦理外,依本要
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及其他
有關規定辦理。
三、本貸款之對象為漁業(民)團體、生產合作社或實際從事下列漁業經
營之漁民:
(一)海洋漁業,包含漁撈及養殖。
(二)陸上養殖。
(三)休閒漁業或娛樂漁業。
(四)水產加工或運銷等漁業生產。
前項借款人屬養殖業者,應同時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養殖漁業發展協會會
員、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完成當年度或前一年度養殖漁
業放養量申報。
(二)領有養殖漁業登記證或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
。
申請貸款用途為改善或新建室內養殖設施,以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之
貸款案,及為新建室內養殖設施,其屋頂構造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
備)材質之貸款案者,須為第一項之養殖業者,且應先取得直轄市、
縣(市)政府核發室內養殖設施得附屬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容許使用
同意書。
申請貸款用途為改善或新建室內養殖設施,以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之
貸款案者,應於核准貸款利率之日起二年內補正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
記文件,屆期未補正者,其貸款利率應調整為其他類貸款利率,貸款
經辦機構已溢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委會。
四、本貸款用途為從事海洋漁業(漁撈及養殖)、陸上養殖、休閒漁業 (以
漁業為基礎發展休閒產業相關項目) 所需興修設備、建造、購買、修
繕漁船及漁用資材、生產設備,或為變更現有漁船經營漁業種類,購
買汰建資格,及為改善產品產銷衛生環境,增購或改善加工製程及魚
貨處理設備之資本支出或運銷所需週轉金。
五、借款人辦理漁船有關週轉金貸款,應同時檢附下列二項相關有效證照
或文件:
(一) 貸款之漁船(筏)自申請日起往前追溯最近一年內有實際出海作業
三個月以上紀錄。
(二) 貸款之漁船(筏)在有效期間內之船舶定期檢查證書。
五之一、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收回其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
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委會:
(一) 於貸款存續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自違法情事發生之日起視為違
約:
1.有走私、偷渡及電、毒、炸魚違規情事。
2.屬漁業法第十條限制或停止漁業經營之期間內。
3.收回漁業證照處分尚未執行完畢。
4.經撤銷漁業經營之核准或撤銷漁業證照。
(二) 貸款用途屬為變更現有漁船經營漁業種類,購買汰建資格者,借款
人未於撥貸後二個月內補正變更後漁業執照。
六、本貸款經辦機構如下:
(一) 設有信用部之農 (漁) 會。
(二) 依法承受農 (漁) 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三) 全國農業金庫。
七、本貸款之輔導機關為農委會及其所屬水產試驗所、直轄市及各縣 (市
) 政府。
八、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提供貸款資金,並由農業發展基金就其出資金
給予利息差額補貼。
九、本貸款風險由貸款經辦機構負擔。
十、本貸款利率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
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五年。
十二、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漁船經營部分:
1.娛樂漁船建造:每船噸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未滿一噸以一噸
計,每艘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2.購置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省能源漁船以外之漁機設備:
(1)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2)最高核貸成數:新漁機設備為實際金額之九成;舊漁機設備
(非主、副機)為實際金額之三成。
(3)舊品主、副機及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安裝之主、副機不予核貸
。
3.漁網、漁具購買:
(1)定置漁業之漁網、漁具,每張定置漁業權漁業執照最高新臺
幣一千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其他漁網、漁具,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
元。
(2)最高核貸成數:非發光二極體集魚燈為實際金額之三成;其
餘為實際金額之九成。
(3)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使用之漁網、漁具不予核貸。
4.漁船整修:領有漁業執照之漁船整修,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
度為新臺幣一千六百萬元。
5.週轉金:
(1)漁船部分,每船噸最高新臺幣四萬元,未滿一噸以一噸計,
每艘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三百萬元。
(2)漁筏部分,筏體全長十八公尺以上,每艘最高新臺幣五十萬
元;筏體在十八公尺以下,每艘最高新臺幣二十萬元。
6.汰建或購置已核有漁業執照或經漁業主管機關核發建造許可文
件之漁船:玻璃纖維強化塑膠(FRP) 材質之漁船,每一借款
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五百萬元,其他材質漁船,每一
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額度均含取得汰
建漁船資格之費用。但如有辦理一百噸以下省能源漁船貸款,
其額度應予扣除。
7.為變更現有漁船經營漁業種類,購買汰建資格,每一借款人最
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休閒漁業部分:每一借款人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
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加工及運銷部分:每一借款人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
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養殖漁業部分:
1.生產設施設備貸款:
(1)鹹水養殖(不含石斑魚及午仔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
一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2)石斑魚及午仔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每一借
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3)淡水養殖(不含甲魚及鰻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一百
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4)甲魚、鰻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四百萬元,每一借款人
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5)室內設施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五千萬元,每一借款人最
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千萬元。
(6)淺海及文蛤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每一借款人
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7)箱網養殖,HDPE100 或同等級(含)以上之箱網每具最高新
臺幣二千萬元,其他每具最高新臺幣四百萬元,每一借款人
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8)有特殊情形,報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其最高貸款額度不受
本款第一目之一至第一目之七之限制。
2.週轉金貸款:
(1)鹹水養殖(不含石斑魚、鮑魚、九孔、白蝦、文蛤及虱目魚
養殖)及鰻魚、甲魚、淡水鱸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三
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八百萬元。
(2)石斑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五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
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
(3)鮑魚及九孔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八百萬元,每一借款人
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4)淡水養殖(不含鰻魚、甲魚及淡水鱸魚養殖)及白蝦、虱目
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
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5)室內設施養殖,每一千平方公尺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每一
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6)淺海及文蛤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每一借款人
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7)箱網養殖,每立方公尺最高新臺幣五百元,每一借款人最高
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八百萬元。但情形特殊,報經農委會
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本貸款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
1.借款人所貸各項目(含尚有餘額部分)所定最高貸款額度未逾
新臺幣八百萬元者,為新臺幣八百萬元;所定最高貸款額度逾
新臺幣八百萬元者,為所貸各項目所定最高貸款額度中最高者
。
2.新貸依前款第一目之八及第二目之七,報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
,不受前目之限制。
十三、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按核定所需金額一次或分次撥付;其屬資本
支出者,借款人應檢具相關憑證;如貸款用於取得汰建漁船資格者
,另應檢附買賣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交易事實及金額之證明文件。
十四、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週轉金: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農委會
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十五、本貸款擔保方式由貸款經辦機構依其授信有關規定,審酌個別授信
案件核定;若借款人擔保能力不足,貸款經辦機構應協助送請農業
信用保證機構保證。
十六、借款人不得重複申貸同一項貸款,並應提出切結書載明若有重複申
貸情形,則視為違約,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本貸款本息。
十七、(刪除)
十八、本貸款資金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動用完畢。但屬資本支出,
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第一次動用,並依工程進度於一年內動
用完畢。
借款人確有困難,致工程未能於前項期限內完成者,得向貸款經辦
機構申請延長資本支出貸款之動用期限,最長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
貸款經辦機構受理前項申請,經評估確有必要者,應向全國農業金
庫申請變更動用期限。
十八之一、貸款經辦機構應於貸放後六個月內辦理貸款用途及經營狀況查
驗工作並作成書面紀錄;於貸款存續期間,第三點第三項之貸
款,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經營狀況查驗並作成書面紀錄。
十九、中國農民銀行、合作金庫銀行、臺灣土地銀行於本要點實施前所承
作之貸款案件,依既有條件辦理至原契約到期為止。